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于起河,张晓玲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于起河,张晓玲
于起河、张晓玲因保管不善,将济宁晨兴干字第(略)号、鱼国用(2009)第(略)-1-4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起河、张晓玲
2025年1月3日
于起河、张晓玲因保管不善,将济宁晨兴干字第(略)号、鱼国用(2009)第(略)-1-4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起河、张晓玲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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