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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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5〕1号

  • 河南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2

    地址: (略) (略) 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11月13日上午,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脱硫前烟道存在明显破损,为正压,烟气不经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2024年11月13日,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因新型梭式窑引风机与治理设施 (略) 有破埙,封闭不严,导致烟气管道内少量烟气未经脱 (略) 理外溢,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1 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省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6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属于微型企业。

    2.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发现问题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烟气管道内少量烟气未经脱 (略) 理外溢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对新型梭式窑引风机与治理设施 (略) 有破埙进行修复。

    2024年1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 (略) 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 (略) 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略) 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 (略) 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

    2025 年 1 月 6 日


  • 河南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2

    地址: (略) (略) 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11月13日上午,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脱硫前烟道存在明显破损,为正压,烟气不经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2024年11月13日,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因新型梭式窑引风机与治理设施 (略) 有破埙,封闭不严,导致烟气管道内少量烟气未经脱 (略) 理外溢,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1 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省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6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属于微型企业。

    2.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强化监督帮扶第二组发现问题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烟气管道内少量烟气未经脱 (略) 理外溢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对新型梭式窑引风机与治理设施 (略) 有破埙进行修复。

    2024年1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 (略) 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 (略) 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略) 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 (略) 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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