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回南北路海德堡花园东路-昌平区界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昌平区回南北路海德堡花园东路-昌平区界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北七家镇,西起海德 (略) ,东 (略) 界
公示时间:2025-01-10
受理时间:2024-12-2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生态影响:主要为植被破坏、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水土流失等。保护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乱砍滥伐,严禁废水、废渣直接排入周边绿地或水体;施工结束及时复绿。施工期大气影响: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路面摊铺产生的沥青烟。保护措施:采取设施围挡、洒水抑尘、 (略) 、密闭运输等措施;施工车辆限速;选用低污染的施工机械;选用低VOC的沥青混合料。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凝土养护水、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废水、顶管施工时废泥浆。保护措施:设置临时防渗隔油沉淀池、泥浆沉淀池,施工废水、 (略) 理后回用洒水抑尘。施工期噪声影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噪声。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减速慢行、减少鸣笛。施工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保护措施措施:建筑垃圾、弃方优先考虑回用、调用,由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 (略) 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定期清运。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绿化植物定期浇水、维护,减少水土流失等。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汽车尾气。保护措施: (略) 两侧绿化、定期洒水抑尘、 (略) 面养护。运营期水环境影响:路面雨水径流。保护措施:加强车辆管理;保 (略) ; (略) 面。运营期声环境影响:车辆行驶噪声。保护措施:加强交通管理,设置限速标志;路面定期维护等。运营期固体废物: (略) 面垃圾。环境保护措施: (略) 面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环境风险影响: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设置减速警示标志。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无涉密文件、无删除内容,在公开期内,无电话及邮件反馈信息。
联系人:常润嘉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北七家镇,西起海德 (略) ,东 (略) 界
公示时间:2025-01-10
受理时间:2024-12-2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生态影响:主要为植被破坏、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水土流失等。保护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乱砍滥伐,严禁废水、废渣直接排入周边绿地或水体;施工结束及时复绿。施工期大气影响: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路面摊铺产生的沥青烟。保护措施:采取设施围挡、洒水抑尘、 (略) 、密闭运输等措施;施工车辆限速;选用低污染的施工机械;选用低VOC的沥青混合料。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凝土养护水、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废水、顶管施工时废泥浆。保护措施:设置临时防渗隔油沉淀池、泥浆沉淀池,施工废水、 (略) 理后回用洒水抑尘。施工期噪声影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噪声。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减速慢行、减少鸣笛。施工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保护措施措施:建筑垃圾、弃方优先考虑回用、调用,由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 (略) 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定期清运。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绿化植物定期浇水、维护,减少水土流失等。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汽车尾气。保护措施: (略) 两侧绿化、定期洒水抑尘、 (略) 面养护。运营期水环境影响:路面雨水径流。保护措施:加强车辆管理;保 (略) ; (略) 面。运营期声环境影响:车辆行驶噪声。保护措施:加强交通管理,设置限速标志;路面定期维护等。运营期固体废物: (略) 面垃圾。环境保护措施: (略) 面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环境风险影响: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设置减速警示标志。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无涉密文件、无删除内容,在公开期内,无电话及邮件反馈信息。
联系人:常润嘉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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