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0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5年1月0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06日-2025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淄博 (略) 不锈钢、合金结构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 项目 | (略) 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三村西北 | 淄博 (略) | 山东民通 (略) | (略) ,不新增土地,不新增建筑;淘汰原有提缸式射蜡机和半自动式蒸汽脱蜡釜等设备14台(套),购置免缸式射蜡机和全自动蒸汽脱蜡釜等设备共计13台(套),配套建设由静置桶到免缸射蜡机的输蜡管道。项目建成后在熔炼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不新增产能,原核定产能(3326吨)不变。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更新改造,提高项目生产技术水平。 | 1、废气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的重 (略) 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3.5kg/h)。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I时段”的VOCs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VOCs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排放浓度2.0mg/m3)。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 (略) 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 (略) (略) 理全部回用不外排,清洗废水通 (略) (略) 理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间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 报告表 |
2025年1月0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06日-2025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淄博 (略) 不锈钢、合金结构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 项目 | (略) 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三村西北 | 淄博 (略) | 山东民通 (略) | (略) ,不新增土地,不新增建筑;淘汰原有提缸式射蜡机和半自动式蒸汽脱蜡釜等设备14台(套),购置免缸式射蜡机和全自动蒸汽脱蜡釜等设备共计13台(套),配套建设由静置桶到免缸射蜡机的输蜡管道。项目建成后在熔炼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不新增产能,原核定产能(3326吨)不变。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更新改造,提高项目生产技术水平。 | 1、废气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的重 (略) 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3.5kg/h)。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I时段”的VOCs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VOCs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排放浓度2.0mg/m3)。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 (略) 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 (略) (略) 理全部回用不外排,清洗废水通 (略) (略) 理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间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 报告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