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写的《泉州宏 (略) 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张 (略) 103号,租赁 (略) 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投产运营后年产鞋底#双,具体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外排,外排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略) 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开炼、硫化、密炼、调胶、造粒、打磨、天然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
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
密炼、开炼、造粒、一次发泡成型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二次成型、烤箱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刷照射剂、烘干、照射、刷处理剂、刷胶(含调胶)、清洁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由1根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标准限值。
打磨、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废气(#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限值。
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间 (略) 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油性原料空桶、废活性炭、 (略) 版、油墨废渣、擦拭废布、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水性油墨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等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你单位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制鞋业,不属于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不属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位于省级 (略) 内, (略) (略) ;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
你单位凭本批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 (略) 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66吨/年, (略) 域执行1.2倍削减替代(即3.19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写的《泉州宏 (略) 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张 (略) 103号,租赁 (略) 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投产运营后年产鞋底#双,具体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外排,外排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略) 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开炼、硫化、密炼、调胶、造粒、打磨、天然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
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
密炼、开炼、造粒、一次发泡成型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二次成型、烤箱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刷照射剂、烘干、照射、刷处理剂、刷胶(含调胶)、清洁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由1根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标准限值。
打磨、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废气(#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限值。
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间 (略) 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油性原料空桶、废活性炭、 (略) 版、油墨废渣、擦拭废布、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水性油墨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等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你单位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制鞋业,不属于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不属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位于省级 (略) 内, (略) (略) ;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
你单位凭本批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 (略) 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66吨/年, (略) 域执行1.2倍削减替代(即3.19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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