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城新城片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连平县城 (略) XC-01-63地块位于 (略) 连平县元善镇 (略) ,地块总占地面积为4275.76平方米,地块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114.*°E,24.*°N。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项目地块四周现状东侧为连平河,南侧 (略) ,西侧主要为耕地、居民房,北侧主要为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用途调整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公园绿地(G1),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考虑到一般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低,原则上可以污染识别为主,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略) 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对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快速检测结果等,本调查地块环境状况不存《关于印发《 (略) 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河环函[2023]44号)中的八种情形,污染的可能性较低,且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较低,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因此只需进行污染识别工作,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规定,现特予公告,如有以疑问,*@*q.com。
连平县城 (略) XC-01-63地块位于 (略) 连平县元善镇 (略) ,地块总占地面积为4275.76平方米,地块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114.*°E,24.*°N。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项目地块四周现状东侧为连平河,南侧 (略) ,西侧主要为耕地、居民房,北侧主要为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用途调整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公园绿地(G1),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考虑到一般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低,原则上可以污染识别为主,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略) 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对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快速检测结果等,本调查地块环境状况不存《关于印发《 (略) 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河环函[2023]44号)中的八种情形,污染的可能性较低,且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较低,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因此只需进行污染识别工作,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规定,现特予公告,如有以疑问,*@*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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