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泽县彭泽港区彭浪矶作业区码头建设项目立项变更的批复
关于彭泽县彭泽港区彭浪矶作业区码头建设项目立项变更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变更的申请”收悉,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变更。原《关于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彭发改字〔2023〕518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 (略) (略)
三、项目代码:2311-(略)-04-01-(略)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龙城镇茅店村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284.6亩,建设3个5000吨泊位的码头, (略) 9626㎡,引桥(略).5㎡, (略) 254 ㎡,转运楼3747.68㎡,变电所992.66㎡,皮带机廊道5038.06㎡,临时仓库(略)㎡,中转库5000㎡,以及相应(略)域、地基、设备、道路硬化、绿化、强弱电、给排水等配套附属设施。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略).(略)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黄祚鹏 联系电话:(略)
此复
2024年12月30日
(略) (略)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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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略) (略)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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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变更的申请”收悉,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变更。原《关于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彭发改字〔2023〕518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泽县 (略) 彭浪 (略) 码头建设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 (略) (略)
三、项目代码:2311-(略)-04-01-(略)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龙城镇茅店村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284.6亩,建设3个5000吨泊位的码头, (略) 9626㎡,引桥(略).5㎡, (略) 254 ㎡,转运楼3747.68㎡,变电所992.66㎡,皮带机廊道5038.06㎡,临时仓库(略)㎡,中转库5000㎡,以及相应(略)域、地基、设备、道路硬化、绿化、强弱电、给排水等配套附属设施。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略).(略)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黄祚鹏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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