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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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昆玉市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公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新疆化 (略) (略) 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机技术推广站委托编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刘博文,#(联系人、联系电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机技术推广站

2025年1月7日

附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附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新疆化 (略) (略) 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机技术推广站委托编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刘博文,#(联系人、联系电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机技术推广站

2025年1月7日

附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附件:第 (略) 连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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