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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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宾阳县甘棠镇富林养殖场:

报来《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

项目代码:2305-#-04-01-#;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宾阳县甘棠镇旺龙村委庞村新竹岭;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为#.21平方米,建筑面积9418.8平方米,新建猪舍4栋,配套建设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育肥猪8000头,年出栏肉猪#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3.09%。

根据《报告书》及评估意见,项 (略) 生态 (略) 管控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略) 、风 (略) 、自 (略) ,城市和城 (略) 、文 (略) 、 (略) 等人 (略) 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略) 域。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运营期废气: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二)运营期废水:项目废水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废水 (略) 理后还田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 (略) 理技术规范》(GB/T#-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010)和《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具体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三)运营期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废渣 (略) 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粪便 (略) 理技术规范》(GB/T#-2018)和《畜禽养殖场(户) (略) 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相应要求,经堆肥发酵后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病 (略) (略) 置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及病害动物 (略) 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略) 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3号)。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宾阳 (略) 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宾阳县甘棠镇富林养殖场:

报来《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宾阳县甘棠富林养殖场项目;

项目代码:2305-#-04-01-#;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宾阳县甘棠镇旺龙村委庞村新竹岭;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为#.21平方米,建筑面积9418.8平方米,新建猪舍4栋,配套建设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育肥猪8000头,年出栏肉猪#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3.09%。

根据《报告书》及评估意见,项 (略) 生态 (略) 管控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略) 、风 (略) 、自 (略) ,城市和城 (略) 、文 (略) 、 (略) 等人 (略) 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略) 域。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运营期废气: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二)运营期废水:项目废水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废水 (略) 理后还田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 (略) 理技术规范》(GB/T#-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010)和《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具体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三)运营期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废渣 (略) 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粪便 (略) 理技术规范》(GB/T#-2018)和《畜禽养殖场(户) (略) 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相应要求,经堆肥发酵后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病 (略) (略) 置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及病害动物 (略) 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略) 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3号)。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宾阳 (略) 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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