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便民服务,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我局起草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信函方式。 邮编:#,地址: (略) (略) 50号,收件人: (略)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63.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征集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 2024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 0559-#
(略) 自然资 (略) (略)
2024年3月21日
关于《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必要性:
目的是为 (略) 城区住宅用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制度,特别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登记发证工作,解决历史遗留的房改房、经济 (略) 交易问题,满足群众迫切需求,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202 (略) 修订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并出台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难以操作,故对《办法》的再次修订迫在眉睫。
依据必要性首先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法律法规需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第八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二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7.1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同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略)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007.11.19)第三十条第三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略)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 (略) 、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07.15)第二条: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 (略) 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8)18号)商品房、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安居房等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原则上按幢设宗,并按该独立宗地登记发证或者共用宗地分户分摊土地面积登记发证。《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国土资[2017]1号)第三条对于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均按第七层确定楼层分配率计算。
其次,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现实需要:因客观原因,区政府虽于2021年出台《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但未明确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的补缴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难以操作, (略) 已有多户该类房屋申请办理城镇住房划拨用地转让手续,该类故对《办法》的再次修订迫在眉睫。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 (略) (略) 城镇住宅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略) 经济 (略)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8〕18号)、《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国土资[2017]1号)等。
三、制定过程:区政府 (略) 城镇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工作高度重视。在起草过程中,区自然资源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 (略) 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城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调 (略) (略)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修改内容, (略) 自然资 (略) 法制科、利用科意见及建议, (略) 自然资源 (略) (略) 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略) 自然资源 (略) 党组会议研究之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办法。
四、主要内容:1、适用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类型;2、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便民服务,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我局起草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信函方式。 邮编:#,地址: (略) (略) 50号,收件人: (略)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63.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征集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 2024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 0559-#
(略) 自然资 (略) (略)
2024年3月21日
关于《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必要性:
目的是为 (略) 城区住宅用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制度,特别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登记发证工作,解决历史遗留的房改房、经济 (略) 交易问题,满足群众迫切需求,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202 (略) 修订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并出台了《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难以操作,故对《办法》的再次修订迫在眉睫。
依据必要性首先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法律法规需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第八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二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7.1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同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略)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007.11.19)第三十条第三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略)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 (略) 、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07.15)第二条: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 (略) 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8)18号)商品房、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安居房等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原则上按幢设宗,并按该独立宗地登记发证或者共用宗地分户分摊土地面积登记发证。《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国土资[2017]1号)第三条对于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均按第七层确定楼层分配率计算。
其次,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现实需要:因客观原因,区政府虽于2021年出台《 (略) 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修订)》,但未明确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的补缴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用宗非独用住宅中的七层以上住宅的房屋难以操作, (略) 已有多户该类房屋申请办理城镇住房划拨用地转让手续,该类故对《办法》的再次修订迫在眉睫。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 (略) (略) 城镇住宅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略) 经济 (略)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8〕18号)、《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黄国土资[2017]1号)等。
三、制定过程:区政府 (略) 城镇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工作高度重视。在起草过程中,区自然资源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略) (略)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 (略) 转让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城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调 (略) (略)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修改内容, (略) 自然资 (略) 法制科、利用科意见及建议, (略) 自然资源 (略) (略) 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略) 自然资源 (略) 党组会议研究之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办法。
四、主要内容:1、适用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类型;2、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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