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战军:
(略) 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作出《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4〕35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你本人,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拟作 (略) 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从 (略) 购进标有“骏霸”“丰收”字样等产品,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明知从 (略) 购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仍向他人销售35瓶“丰收”牌产品(销售金额4100元),尚有175瓶“骏霸”牌产品还未售出(货值金额#),涉案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违法所得4100元;你从 (略) 购进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你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该违法行为,不得向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拟对你给予以 (略) 罚:
1.罚款#元(#万#仟#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仟#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 (略) 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 (略) 领取《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4〕3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王海翔、王东爽 联系电话:0997-#
联系地址: (略) 军垦大道西胡杨楼406室
(略) 场 (略)
2025年1月7日
刘战军:
(略) 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作出《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4〕35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你本人,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拟作 (略) 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从 (略) 购进标有“骏霸”“丰收”字样等产品,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明知从 (略) 购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仍向他人销售35瓶“丰收”牌产品(销售金额4100元),尚有175瓶“骏霸”牌产品还未售出(货值金额#),涉案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违法所得4100元;你从 (略) 购进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你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该违法行为,不得向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拟对你给予以 (略) 罚:
1.罚款#元(#万#仟#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仟#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 (略) 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 (略) 领取《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4〕3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王海翔、王东爽 联系电话:0997-#
联系地址: (略) 军垦大道西胡杨楼406室
(略) 场 (略)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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