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原 (略) 企业退出地 (略) (略) 鸿山街道,地块东侧为空地(原 (略) )、南侧为泰伯大道、西侧为空地( (略) 梁鸿特种工业铝型材厂)、北侧为张塘河,占地面积约(略).4m2(约47.85亩)。地块2004年以前为农田和空地,2004~2018年间主要为 (略) 生产用地,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醛酮树脂。2018年企业停产,之后所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闲置为空地。地块暂无明确规划, (略) (略) 人民政府鸿山街 (略) 提供的证明,后续地块将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本报告在前期详细调查结果的基础,按照未来规划为第二类用地类型,并依据关注污染物筛选方法,确定了各评估情景下的关注污染物,及其地下水暴露浓度等信息。也通过暴露评估,确定了不同评估情景下的暴露途径,计算出相关途径各污染物的暴露参数。
根据毒性评估以及风险表征计算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地下水中(略)醛的致癌风险为1.23E-09,小于1E-06,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他污染物无计算值。
(2)地下水中(略)酮的非致癌危害商为1.04E-08,氯(略)烷的非致癌危害商为2.11E-06,(略)醛的非致癌危害商为7.92E-05,均小于1,对人体的非致癌危害均可接受;其他污染物无计算值。
因此,在规划的用地条件下和地块内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地下水中铝、(略)酮、氯(略)烷和(略)醛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同时,结合地块内超标因子铝的整体浓度较低、超标情况轻微,且铝本身毒性较低的情况,判断地块环境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可按照规划用地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原 (略) 企业退出地 (略) (略) 鸿山街道,地块东侧为空地(原 (略) )、南侧为泰伯大道、西侧为空地( (略) 梁鸿特种工业铝型材厂)、北侧为张塘河,占地面积约(略).4m2(约47.85亩)。地块2004年以前为农田和空地,2004~2018年间主要为 (略) 生产用地,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醛酮树脂。2018年企业停产,之后所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闲置为空地。地块暂无明确规划, (略) (略) 人民政府鸿山街 (略) 提供的证明,后续地块将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使用。
本报告在前期详细调查结果的基础,按照未来规划为第二类用地类型,并依据关注污染物筛选方法,确定了各评估情景下的关注污染物,及其地下水暴露浓度等信息。也通过暴露评估,确定了不同评估情景下的暴露途径,计算出相关途径各污染物的暴露参数。
根据毒性评估以及风险表征计算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地下水中(略)醛的致癌风险为1.23E-09,小于1E-06,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他污染物无计算值。
(2)地下水中(略)酮的非致癌危害商为1.04E-08,氯(略)烷的非致癌危害商为2.11E-06,(略)醛的非致癌危害商为7.92E-05,均小于1,对人体的非致癌危害均可接受;其他污染物无计算值。
因此,在规划的用地条件下和地块内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地下水中铝、(略)酮、氯(略)烷和(略)醛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同时,结合地块内超标因子铝的整体浓度较低、超标情况轻微,且铝本身毒性较低的情况,判断地块环境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可按照规划用地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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