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
占地面积:* m2;
地理位置: (略) (略) 东部湾新城单元内,东至3号大街,南至4号大街,西 (略) ,北至规划公园绿地;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 E,30.*° N。
土地使用权人:杭州东部湾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平整,整体闲置,生长杂草;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07);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 (略) ;
采样单位:杭州中 (略) ;
检测单位:浙江中 (略) (略) ;
钻探单位:上海 (略) ;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07)。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海分类指南》中所列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 (略) 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了解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杭州东部湾 (略) 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上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地块位于白杨街道,地块原用途为工业企业,地 (略) 可 (略) 域, (略) 域(* m2) (略) 已于2023年5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调查结果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使用。本 (略) 域(* m2)为工业用地,暂未进行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考虑到周边企业距离本地块较近,周边企业涉及废水废气排放,有废水废 (略) 置效率较低或随初期雨水溢流的潜在影响,从而影响本调查地块,本地块不能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的第一、四、五条件,因此本地调查地块不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 (略) 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特征污染因子毒性及用量,总结本地块需关注特征污染物包括:pH、石油烃(C10-C40)、铬、锑、镍、三氯*烯、氟化物、氯*烯、*烯腈、苯*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氯仿、汞、砷、铅。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7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6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 m(S1采样深度为25m);3 m以内采样间隔为0.5 m,3m以上采样间隔为1 m。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 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43个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包含地块内34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5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共送检39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5项,包括pH值、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总铬、锑、氟化物、*烯腈、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地块内土壤样品55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3项,分别为pH值、总氟化物、铜、镍、铬、铅、镉、汞、砷、锑、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及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
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总铬和氟化物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他各检出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4口监测井,包括3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4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2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共送检6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78项,包括45项基本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5项(除45项重复项外)、石油烃(C10-C40)、铬、锑、*烯腈、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地块内地下水样品78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5项,分别为pH值、臭和味、色度、浊度、耗氧量、溶解性固体总量、氨氮(以氮计)、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氟化物、碘化物、硫酸盐、氯化物、锰、铝、钠、铜、锌、镍、铅、镉、砷、锑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标准或《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故其风险可接受。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总结论:根据地块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除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标准外,其他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标准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标准。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风险可接受。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
占地面积:* m2;
地理位置: (略) (略) 东部湾新城单元内,东至3号大街,南至4号大街,西 (略) ,北至规划公园绿地;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 E,30.*° N。
土地使用权人:杭州东部湾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平整,整体闲置,生长杂草;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07);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 (略) ;
采样单位:杭州中 (略) ;
检测单位:浙江中 (略) (略) ;
钻探单位:上海 (略) ;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07)。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海分类指南》中所列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 (略) 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了解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杭州东部湾 (略) 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上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地块位于白杨街道,地块原用途为工业企业,地 (略) 可 (略) 域, (略) 域(* m2) (略) 已于2023年5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调查结果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使用。本 (略) 域(* m2)为工业用地,暂未进行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考虑到周边企业距离本地块较近,周边企业涉及废水废气排放,有废水废 (略) 置效率较低或随初期雨水溢流的潜在影响,从而影响本调查地块,本地块不能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的第一、四、五条件,因此本地调查地块不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 (略) 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特征污染因子毒性及用量,总结本地块需关注特征污染物包括:pH、石油烃(C10-C40)、铬、锑、镍、三氯*烯、氟化物、氯*烯、*烯腈、苯*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氯仿、汞、砷、铅。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7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6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 m(S1采样深度为25m);3 m以内采样间隔为0.5 m,3m以上采样间隔为1 m。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 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43个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包含地块内34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5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共送检39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5项,包括pH值、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总铬、锑、氟化物、*烯腈、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地块内土壤样品55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3项,分别为pH值、总氟化物、铜、镍、铬、铅、镉、汞、砷、锑、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及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
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总铬和氟化物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他各检出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4口监测井,包括3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4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2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共送检6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78项,包括45项基本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5项(除45项重复项外)、石油烃(C10-C40)、铬、锑、*烯腈、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苯酚。地块内地下水样品78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5项,分别为pH值、臭和味、色度、浊度、耗氧量、溶解性固体总量、氨氮(以氮计)、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氟化物、碘化物、硫酸盐、氯化物、锰、铝、钠、铜、锌、镍、铅、镉、砷、锑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标准或《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故其风险可接受。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总结论:根据地块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除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标准外,其他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标准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标准。浑浊度、臭和味、氯化物及溶解性总固体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风险可接受。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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