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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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地州/县市 (略) 罚案件文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 做 (略) 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略) (略) 罚字[2024]09号 (略) (略) (略) (略) ( (略)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略) (略) 2022年3月7日办理的“排污许可证”编号:*04B001V, (略) (略) 、 (略) (略) 区两个不同的经营场所,只取 (略) (略) 一个场所的排污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元
(略) (略)
2 (略) (略) 罚字〔2024〕10号 和 (略) (略) 改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5.*元
(略) (略)
3 (略) (略) 罚字〔2024〕11号 (略) 金泉节水管道厂 (略) 金泉节水管道厂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4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3号 (略) (略) 两条筛分生产线,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5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4号 新疆 (略) 新疆 (略) 砂石料(包括筛选机、洗砂机、传送带)生产线已安装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还未取得批复,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 (略) 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6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5号 洛浦县西域春乳业 (略) 洛浦县西域春 (略) 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 (略) 理站,2024年5月23日 (略) (略) (略) (略) 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元
(略) (略)
7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6号 洛浦县圣 (略) 一是洛浦县圣 (略) 生猪养殖项目将用 (略) 理的2个自建水坑作为有机肥厂,未单独规范建设有机肥厂。二是2024年5月23日 (略) (略) (略) (略) 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元
(略) (略)
8 (略) 和地环于罚字 〔2024〕10号 (略) (略) 葡萄叶子初加工项目,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9 (略) 和地环罚〔2024〕10号 和田 (略) 和田 (略) (略) 城 (略) 理厂2024年6月6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63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8.209mg/L,2024年6月7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362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8.582mg/L,6月8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0.855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7.224mg/L,6月9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828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5.251mg/L,6月10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2.539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21.597mg,6月11日采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氨氮14mg/L、总氮23.1mg/L;均超过《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 排放标准(氨氮执行标准5(8)毫克/升,总氮15毫克/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元
(略) (略)
10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2号 新 (略) (和田县布扎克乡二十七号建筑用砂矿) 地面面积约为30平方米堆料场砂土(细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11 (略) 和地环罚〔2024〕11号 和田中天 (略) 和田中天 (略) 新疆和田县多宝山铅多金属矿项目未按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运行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元
(略) (略)
12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8号 (略) 一是现场未安装湿度仪,湿度设定固定值12%,现场排查为研华4017模块中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三是分析仪通入792mg/m3的标气仪表显示695mg/m3超出技术规范要求;四是颗粒物无反吹气源;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元
(略) (略)
13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7号 洛浦钱江 (略) 一是现场未看到湿度仪,湿度设置固定值12%;现场查看研华4017模块中烟气湿度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仪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新疆维吾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 (略)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 (略) 生 (略) 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元
(略) (略)
14 (略) 和地环墨罚字〔2024】04号 和田波斯坦 (略) 2024年7月 (略) (略) (略) 检查发现和田博斯坦 (略)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15 (略) 和地环皮罚[2024]03号 皮山县住房和 (略) (皮山县 (略) (略) 理厂) 总磷自动监测仪采样管未通入供样管,采 (略) 于悬挂状态,ph探头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5.*元
(略) (略)
16 (略) 和地环墨罚字〔2024】05号 (略) 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元
(略) (略)
17 (略) (略) 不予罚字[2024] 03号 (略) 玉龙喀什镇人民政府 (略) 项目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略) 罚
(略) (略)
18 (略) (略) 罚字〔2024〕12号 和田 (略) 固废堆场无“三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元
(略) (略)
19 (略) 和地环民罚字〔2024〕03号 民 (略) 民 (略) 没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没有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20 (略) (略) 罚字[2024]13号 (略) (略) (略) 检查反馈北京和田 (略) 河 (略) 理厂数采仪PH值模拟量量程人为修改过和氨氮监控室设备7月4日上午存在连续超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1.*元
(略) (略)
21 (略) 和地环罚〔2024〕12号 于田县 (略) 于田县 (略) (略) 1号玉石(籽料)矿项目2024年8月18日起开工 (略) 道路,筛分设备等配套设备8月20日开始到达项目地并开始安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9.*元
(略) (略)
22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3号 新疆 (略) 新疆 (略) 用兔粪生产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23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4号 和田县色格孜 (略) 和田县色格孜 (略)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警告
(略) (略)
24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3号 和田曼孜 (略) 和田曼孜 (略)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25 (略) 和地环罚字【2024】03号 (略) 机 (略) 2024 年9月30日对车牌号为新R8B685车辆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双怠速测量法要求进行监测,全检测过程中发动 (略) 于高怠速恒值状态,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26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4号 (略) 亚 (略)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6.*元
(略) (略)
27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5号 和田凯 (略)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序号 地州/县市 (略) 罚案件文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 做 (略) 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略) (略) 罚字[2024]09号 (略) (略) (略) (略) ( (略)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略) (略) 2022年3月7日办理的“排污许可证”编号:*04B001V, (略) (略) 、 (略) (略) 区两个不同的经营场所,只取 (略) (略) 一个场所的排污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元
(略) (略)
2 (略) (略) 罚字〔2024〕10号 和 (略) (略) 改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5.*元
(略) (略)
3 (略) (略) 罚字〔2024〕11号 (略) 金泉节水管道厂 (略) 金泉节水管道厂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4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3号 (略) (略) 两条筛分生产线,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5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4号 新疆 (略) 新疆 (略) 砂石料(包括筛选机、洗砂机、传送带)生产线已安装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还未取得批复,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 (略) 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6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5号 洛浦县西域春乳业 (略) 洛浦县西域春 (略) 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 (略) 理站,2024年5月23日 (略) (略) (略) (略) 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元
(略) (略)
7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6号 洛浦县圣 (略) 一是洛浦县圣 (略) 生猪养殖项目将用 (略) 理的2个自建水坑作为有机肥厂,未单独规范建设有机肥厂。二是2024年5月23日 (略) (略) (略) (略) 监测发现其排放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等6乡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利用。”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8.*元
(略) (略)
8 (略) 和地环于罚字 〔2024〕10号 (略) (略) 葡萄叶子初加工项目,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9 (略) 和地环罚〔2024〕10号 和田 (略) 和田 (略) (略) 城 (略) 理厂2024年6月6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63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8.209mg/L,2024年6月7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362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8.582mg/L,6月8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0.855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7.224mg/L,6月9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1.828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5.251mg/L,6月10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12.539mg/L、总氮自动监测日均值21.597mg,6月11日采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氨氮14mg/L、总氮23.1mg/L;均超过《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 排放标准(氨氮执行标准5(8)毫克/升,总氮15毫克/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元
(略) (略)
10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2号 新 (略) (和田县布扎克乡二十七号建筑用砂矿) 地面面积约为30平方米堆料场砂土(细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11 (略) 和地环罚〔2024〕11号 和田中天 (略) 和田中天 (略) 新疆和田县多宝山铅多金属矿项目未按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运行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元
(略) (略)
12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8号 (略) 一是现场未安装湿度仪,湿度设定固定值12%,现场排查为研华4017模块中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三是分析仪通入792mg/m3的标气仪表显示695mg/m3超出技术规范要求;四是颗粒物无反吹气源;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元
(略) (略)
13 (略) 和地环洛罚字【2024】07号 洛浦钱江 (略) 一是现场未看到湿度仪,湿度设置固定值12%;现场查看研华4017模块中烟气湿度设置固定值12%;二是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仪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新疆维吾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 (略)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 (略) 生 (略) 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7.*元
(略) (略)
14 (略) 和地环墨罚字〔2024】04号 和田波斯坦 (略) 2024年7月 (略) (略) (略) 检查发现和田博斯坦 (略)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15 (略) 和地环皮罚[2024]03号 皮山县住房和 (略) (皮山县 (略) (略) 理厂) 总磷自动监测仪采样管未通入供样管,采 (略) 于悬挂状态,ph探头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5.*元
(略) (略)
16 (略) 和地环墨罚字〔2024】05号 (略) 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元
(略) (略)
17 (略) (略) 不予罚字[2024] 03号 (略) 玉龙喀什镇人民政府 (略) 项目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略) 罚
(略) (略)
18 (略) (略) 罚字〔2024〕12号 和田 (略) 固废堆场无“三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元
(略) (略)
19 (略) 和地环民罚字〔2024〕03号 民 (略) 民 (略) 没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没有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元
(略) (略)
20 (略) (略) 罚字[2024]13号 (略) (略) (略) 检查反馈北京和田 (略) 河 (略) 理厂数采仪PH值模拟量量程人为修改过和氨氮监控室设备7月4日上午存在连续超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1.*元
(略) (略)
21 (略) 和地环罚〔2024〕12号 于田县 (略) 于田县 (略) (略) 1号玉石(籽料)矿项目2024年8月18日起开工 (略) 道路,筛分设备等配套设备8月20日开始到达项目地并开始安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9.*元
(略) (略)
22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3号 新疆 (略) 新疆 (略) 用兔粪生产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元
(略) (略)
23 (略)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4〕04号 和田县色格孜 (略) 和田县色格孜 (略)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警告
(略) (略)
24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3号 和田曼孜 (略) 和田曼孜 (略)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25 (略) 和地环罚字【2024】03号 (略) 机 (略) 2024 年9月30日对车牌号为新R8B685车辆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双怠速测量法要求进行监测,全检测过程中发动 (略) 于高怠速恒值状态,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26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4号 (略) 亚 (略)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6.*元
(略) (略)
27 (略) 和地环罚字〔2024〕15号 和田凯 (略)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元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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