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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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的公示


为保障我县的饮水安全,我县拟按照《饮用水水 (略) 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 号),对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 (略) 取水口调整后进 (略) 划分(调整)工作。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县现对该饮用水水 (略) 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攸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分方案

序号

饮用水水

源地名称*

(略) 州

(略)

所在乡镇

所在流域

类型

水源地对应水厂名称

服务城镇

规模

保护级别

(略) 范围文字描述

水域

*域

1

(略) 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 (略)

(略)

攸县

黄丰桥镇

/

河流

攸县 (略)

黄丰桥镇

千吨万人

一级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

一 (略) 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

二级

一 (略) 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

一、二 (略) 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 (略) (略) 肩(一 (略) *域除外)。

(略)

/

/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 (略) 的环境管理, (略) 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投肥养鱼;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略) ;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公示时间:2025年1月9日-1月15日

联系人:胡建设

联系电话:* 2829




为保障我县的饮水安全,我县拟按照《饮用水水 (略) 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 号),对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 (略) 取水口调整后进 (略) 划分(调整)工作。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县现对该饮用水水 (略) 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攸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分方案

序号

饮用水水

源地名称*

(略) 州

(略)

所在乡镇

所在流域

类型

水源地对应水厂名称

服务城镇

规模

保护级别

(略) 范围文字描述

水域

*域

1

(略) 攸县黄丰桥镇拦江石河饮用水水 (略)

(略)

攸县

黄丰桥镇

/

河流

攸县 (略)

黄丰桥镇

千吨万人

一级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

一 (略) 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

二级

一 (略) 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

一、二 (略) 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 (略) (略) 肩(一 (略) *域除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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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 (略) 的环境管理, (略) 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投肥养鱼;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略) ;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公示时间:2025年1月9日-1月15日

联系人:胡建设

联系电话:*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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