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11〔20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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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11〔2024〕75号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河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2024〕8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使用2.6870公顷城镇建设用地, (略) *河县将国有农用地2.6236公顷(耕地0.97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34公顷。上述2.6870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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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河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2024〕8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县2023年度第二批次使用2.6870公顷城镇建设用地, (略) *河县将国有农用地2.6236公顷(耕地0.97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34公顷。上述2.6870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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