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横道路北侧、开创南路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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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横道路北侧、开创南路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北侧、 (略) 东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 (略) 北侧、 (略) 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略),北纬26.(略)。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略).3m2,整体调查地块四界至范围为:东至特殊学校在建项目、 (略) 、 (略) 、 (略) 委党校。

调查地块历史上2011年之前均为农用地;2017年周边开 (略) 委 (略) ,对调查地块的土壤进行扰动,调查地块存在外来客土,弃土来源于旁 (略) 产生的弃土,旁边挖坡的土地均为林地,为无污染土壤;2022年调查地块东侧特殊学校项目动工,对调查地块的土壤进行扰动,调查地块存在外来客土,弃土来源于东侧特殊学校项目平整的弃土,特殊学校项目地块原为农用地,为无污染土壤。调查地块至今未开工建设。

根据《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查地块为城镇住宅用地。 (略) (略) 拟对调查地块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6〕31 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略) (略) 委托,贵州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贵州 (略) 经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标准等要求完成了《 (略) 北侧、 (略) 东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外来客土,客土来 (略) 委党校建设时产生的弃土, (略) 委党校及本地块开发前均为农用地,为干净土壤,且均属于同一类型土壤,外来客土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以居民居住为主,但存在部分企业,根据现场勘察、人员访谈等调查分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略)-2011)中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略)

意见反馈邮箱:*@*q.com。

,贵州, (略)

(略) 北侧、 (略) 东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 (略) 北侧、 (略) 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略),北纬26.(略)。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略).3m2,整体调查地块四界至范围为:东至特殊学校在建项目、 (略) 、 (略) 、 (略) 委党校。

调查地块历史上2011年之前均为农用地;2017年周边开 (略) 委 (略) ,对调查地块的土壤进行扰动,调查地块存在外来客土,弃土来源于旁 (略) 产生的弃土,旁边挖坡的土地均为林地,为无污染土壤;2022年调查地块东侧特殊学校项目动工,对调查地块的土壤进行扰动,调查地块存在外来客土,弃土来源于东侧特殊学校项目平整的弃土,特殊学校项目地块原为农用地,为无污染土壤。调查地块至今未开工建设。

根据《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查地块为城镇住宅用地。 (略) (略) 拟对调查地块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6〕31 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略) (略) 委托,贵州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贵州 (略) 经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标准等要求完成了《 (略) 北侧、 (略) 东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外来客土,客土来 (略) 委党校建设时产生的弃土, (略) 委党校及本地块开发前均为农用地,为干净土壤,且均属于同一类型土壤,外来客土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以居民居住为主,但存在部分企业,根据现场勘察、人员访谈等调查分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略)-2011)中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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