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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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12年度第112批次 (略) 建设用地地块( (略) (略) 场项目) (略) 泰丰街道蔡湖村,东至东城大道,北至竹根滩三江村,南 (略) ,西至农田。根据现场踏勘及历史卫片信息,地块历史为农用地,西北角为少量宅基地。现状仍以农用地为主。根据《 (略) 2012年度第1 (略) 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2012)、《土地证》(鄂[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通知书》(潜规条[2024]0079号),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15m2(23.47亩)。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潜规条[2024]0079号),地块的用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根据地块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结合收集的相关资料并基于现场调查分析,基于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输送、不涉及污水灌溉、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外来土方堆存、不涉及危险废物堆放、不涉及固废堆放于倾倒、固废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暂存、处置、排放相关设施、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因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按照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略) 2012年度第112批次 (略) 建设用地地块( (略) (略) 场项目) (略) 泰丰街道蔡湖村,东至东城大道,北至竹根滩三江村,南 (略) ,西至农田。根据现场踏勘及历史卫片信息,地块历史为农用地,西北角为少量宅基地。现状仍以农用地为主。根据《 (略) 2012年度第1 (略) 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2012)、《土地证》(鄂[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规划条件通知书》(潜规条[2024]0079号),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15m2(23.47亩)。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潜规条[2024]0079号),地块的用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根据地块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结合收集的相关资料并基于现场调查分析,基于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输送、不涉及污水灌溉、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外来土方堆存、不涉及危险废物堆放、不涉及固废堆放于倾倒、固废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暂存、处置、排放相关设施、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因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按照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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