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亚湾开发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告示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打击非法买卖、储存、运输、使用“黑煤气”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燃气经营环境,我局对《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版)进行了修订,现关于《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1月18日前通过邮箱、书面、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 (略) 城乡建设和 (略) 。
工作邮箱:*@*ttp://**
联系电话:0752-*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
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大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略) 场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燃气经营环境,保障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生活用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安全闭环管理工作方案》(惠府办〔2021〕13号),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对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界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1.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3.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4.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5.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6.燃气经营企业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8.燃气经营企业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的行为;
9.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为。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1.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2.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3.燃气经营者使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为;
4.燃气经营者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行为。
二、奖励额度
市民向执法部门(区城乡建设和 (略) 、三个街道办)举报,如执法部门 (略) 案件(50kg气瓶重瓶超过1瓶或15kg的气瓶重瓶超过3瓶或气瓶空瓶数量超过7瓶),奖励金额按执法部门实际查获非法煤气瓶数量计算,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每宗案件最低奖励400元;
2.涉案的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超过10瓶15kg以上(不区分轻重瓶),以每瓶奖励50元计算(5KG、50KG等其他规格气瓶折合成15KG计算;
3.单宗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略) 燃气组:0752-*,0752-*
(略) 执法组:0752-*
澳头街道办:0752-*
西区街道办:0752-*
霞涌街道办:0752-*,0752-*
(二)网上举报
大亚湾 (略) 站:
http://**
(三)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通过来信、来访、民意绿色通道、市*热线(含粤省心)等信访渠道反映的相关群众诉求, (略) (略) 及时交办至职能单位核实办理,由承办单位直接与举报人核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工作。
四、举报奖励要求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时,要提供所举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照片或视频),包括涉案具体地址(或违法车辆号牌)、违法类型等详细信息,经执法部门查实。
(二)市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三)举报人必须保证所举报内容真实,不得恶意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 本奖励办法不包括非法经营瓶装气以外违法行为的举报,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六、无效举报行为的界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为恶意竞争举报合法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举报行为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举报受理、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 (略) 负责拨款专项资金,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区城乡建设和 (略) 负责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收集燃气举报线索,加大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负责燃气执法指导,对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对燃气经营、使用环 (略) 罚行为进行指导。
(三)区交通运输和 (略) 负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人员和车辆 (略)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 (略) 理。
(四)区市场 (略) 负责对充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 (略) 。
(五) (略) 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线索依法 (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街道办一是要 (略) 内燃气企业(储备站及所属供应站)给超期未检测气瓶、非本企业自有气瓶、报废气瓶充装燃气,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违法行为 (略) (燃气经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要 (略) (略) 等移交涉及瓶装液化气经营违法违规案 (略) 工作(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奖励程序(受理)
(一) (略) 受理举报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受理后移交所在街道对举报内 (略) 理。
(二)各街道办受理举报的,填写《登记表》。经调查核 (略) 后, (略) 提供《登记表》、 (略) 罚、刑事移送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 (略) 负责审核,区财政 (略) 发放奖金。
(三)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核实举报事实;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推迟,逾期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说明情况;承办单位若认为举报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
(四) (略) 对于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奖励金发放审批表》;奖金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帐户。 (略) 应 (略) 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到街道办账户,再由街道办发放到户。
九、对举报人的保密保护
(一)行政机关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内容。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十一、本办法由大亚湾经济技 (略) (略) 城乡建设和 (略) 负责解释。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打击非法买卖、储存、运输、使用“黑煤气”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燃气经营环境,我局对《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版)进行了修订,现关于《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1月18日前通过邮箱、书面、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 (略) 城乡建设和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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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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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
大亚 (略) 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大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略) 场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燃气经营环境,保障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生活用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安全闭环管理工作方案》(惠府办〔2021〕13号),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对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界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1.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3.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4.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5.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6.燃气经营企业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8.燃气经营企业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的行为;
9.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为。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1.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2.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3.燃气经营者使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为;
4.燃气经营者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行为。
二、奖励额度
市民向执法部门(区城乡建设和 (略) 、三个街道办)举报,如执法部门 (略) 案件(50kg气瓶重瓶超过1瓶或15kg的气瓶重瓶超过3瓶或气瓶空瓶数量超过7瓶),奖励金额按执法部门实际查获非法煤气瓶数量计算,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每宗案件最低奖励400元;
2.涉案的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超过10瓶15kg以上(不区分轻重瓶),以每瓶奖励50元计算(5KG、50KG等其他规格气瓶折合成15KG计算;
3.单宗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略) 燃气组:0752-*,0752-*
(略) 执法组:0752-*
澳头街道办:0752-*
西区街道办:0752-*
霞涌街道办:0752-*,0752-*
(二)网上举报
大亚湾 (略) 站:
http://**
(三)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通过来信、来访、民意绿色通道、市*热线(含粤省心)等信访渠道反映的相关群众诉求, (略) (略) 及时交办至职能单位核实办理,由承办单位直接与举报人核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工作。
四、举报奖励要求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时,要提供所举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照片或视频),包括涉案具体地址(或违法车辆号牌)、违法类型等详细信息,经执法部门查实。
(二)市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三)举报人必须保证所举报内容真实,不得恶意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 本奖励办法不包括非法经营瓶装气以外违法行为的举报,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六、无效举报行为的界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为恶意竞争举报合法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举报行为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举报受理、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 (略) 负责拨款专项资金,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区城乡建设和 (略) 负责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收集燃气举报线索,加大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负责燃气执法指导,对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对燃气经营、使用环 (略) 罚行为进行指导。
(三)区交通运输和 (略) 负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人员和车辆 (略)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 (略) 理。
(四)区市场 (略) 负责对充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 (略) 。
(五) (略) 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线索依法 (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街道办一是要 (略) 内燃气企业(储备站及所属供应站)给超期未检测气瓶、非本企业自有气瓶、报废气瓶充装燃气,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违法行为 (略) (燃气经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要 (略) (略) 等移交涉及瓶装液化气经营违法违规案 (略) 工作(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奖励程序(受理)
(一) (略) 受理举报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受理后移交所在街道对举报内 (略) 理。
(二)各街道办受理举报的,填写《登记表》。经调查核 (略) 后, (略) 提供《登记表》、 (略) 罚、刑事移送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 (略) 负责审核,区财政 (略) 发放奖金。
(三)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核实举报事实;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推迟,逾期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说明情况;承办单位若认为举报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
(四) (略) 对于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奖励金发放审批表》;奖金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帐户。 (略) 应 (略) 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到街道办账户,再由街道办发放到户。
九、对举报人的保密保护
(一)行政机关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内容。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十一、本办法由大亚湾经济技 (略) (略) 城乡建设和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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