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258项(其中: (略) 罚225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检查13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4.【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 | 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略) (略) 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略)域辅 (略) 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 |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略) 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3.【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 | (略) 工程未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 (略) 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经上4%以下的罚款; (略) 项目应该停止收费。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略) 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略)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略)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略)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略)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7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8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9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 (略) 令709号修改)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 (略) 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0 | 对招标人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1 | 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3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4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5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6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7 | 对港口工程(含码头、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8 | 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3号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9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1 | 对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人 (略)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2 | 对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 (略) 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3 | 对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及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二万元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4 | 对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5 | 对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6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7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程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0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1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略) 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2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未验收合格的设备和设施、委托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未按规定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略) 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略)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4 | 对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略) 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略)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5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6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略)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7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8 | 对未开展闸室、引航道、 (略) 、连接段、 (略) 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 (略) 、连接段、 (略) 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9 | 对违反开闸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0 | 对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1 | 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驳岸、护岸矶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 (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监督;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涉及到通航安全和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经航道管理机构认可的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 (略) 运输业务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 (略) 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3 | (略) 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使用外国籍船 (略) 运输业务,或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舱位等方式变 (略) 运输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 (略) 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略) 运输业务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4 | (略) 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5 |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6 | 对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略) 运输经营许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略) 运输业务,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 (略) 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7 | 对出租、出借、 (略) 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方式非 (略) 运输行政许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8 | 对伪造、变造、 (略) 运输行政许可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9 | (略) 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0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其变更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1 | (略) 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依法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2 | (略) 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3 |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 (略) 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4 |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规 (略) 运输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 (略) 运输辅助服务, (略) 场秩序。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为未依 (略) 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 (略) 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5 |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6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 (略) 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7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货物托运人、收货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第交通运输部令3号)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8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9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0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 (略)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 (略) 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 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 (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 (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1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2 | 对船舶或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临时封航措施,同时责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清除;情况紧急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立即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 (略) 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3 | 对 (略) 运输经营许可,擅 (略) 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运输经营许可,擅 (略) 运输经营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略) 客运许可证 (略) 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 (略) 危险货物运输单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 (略) 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 (略) 运输单位从事放射 (略) 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略) 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 (略) 发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 (略) 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略)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 (略) 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 (略) 发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 (略) 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4 |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 (略) 运输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 (略)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 (略)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 (略) 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 (略) 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 (略) 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 (略) 运输经营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5 | 对未经许可擅 (略) 客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 (略) 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6 | 对非法转让、 (略) 运输许可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略) 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7 |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9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 (略)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0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1 | (略) 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2 | (略) 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 (略) 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3 | (略) 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规范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 (略) 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 (略) 、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 (略) 、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4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5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9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行车许可证、国籍识别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 (略) 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0 | 对外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略) 运输,擅自从事中 (略) 运输或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外 (略) 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 (略) 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 (略) 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 (略) 、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1 | 对操作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托运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2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3 |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4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5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6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7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8 | 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9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略) 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0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 (略) 于关闭状态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略) 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 (略) 于关闭状态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1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2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3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4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略) 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略) 运输管理机 (略) 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6 |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 (略) 货物运输经营 (略) 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7 | 对客运(含国际客运)、客运站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证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8 | (略) 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四条:本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4.【部门规章】《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 (略)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 (略) 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9 |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 (略) 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的规 (略) 罚:(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三)驾驶员未经实面交叉道口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 (略) 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略)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 (略) 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49 | 对 (略) 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略) 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0 |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 (略) 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 (略)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略) 的规定划定。 建 (略) 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略) 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1 | 对在新建、 (略) 建 (略) 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 (略) 建 (略) 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2 |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3 | 对 (略) 、公路用地、公路建 (略) 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略) 、公路用地、公路建 (略) 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4 | (略) 标志、标线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略) 标志、标线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5 | (略) 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6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略)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7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略)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8 |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略) 理或者拖 (略) 理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略) (略)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略) 理或者拖 (略) 理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9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略) (略)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0 | 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1 | 对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2 | 对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3 | 对在已发现的泥石 (略) 、滑坡体 (略)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在已发现的泥石 (略) 、滑坡体 (略)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6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8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9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0 | 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2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3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4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5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6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8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9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0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1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2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3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4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5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6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7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8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9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1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2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3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 (略) 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 (略) 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5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6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 (略) 运输的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 (略) 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7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8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9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0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略) 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略) 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2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3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4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6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7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 (略) 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8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 (略) 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以(略)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9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0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 (略) 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1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 (略) 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略)元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2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3 |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7号)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 (略) 轮渡的旅客 (略) 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4 | 对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7号)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 (略) 轮渡的旅客 (略) 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 (略) 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略) 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5 | 从业单位申请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略) 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略) 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 (略) (略) (略) 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略) (略) (略) 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6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略)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 (略) 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7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涂改《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8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略) 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 (略) 、 (略) 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3 | 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 (略) 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4 | 道路运输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 (略) 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 (略) 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略) 运输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略) 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5 | (略) 运输车辆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 (略) 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 (略) 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 (略) 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 (略) 运输查验签章。 第三十六条: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略) 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 (略) 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 (略) 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第三十七条: (略) 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和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6 | 对侵占(害)、污染、 (略)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五十三条: (略) 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 (略) 管理机构, (略) 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 (略) 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 (略) 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 (略) 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略) 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略) 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 (略) 理,公路管理机构应 (略) 理,并在当事人履 (略) 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 (略) 理措施。 (略) 理前 (略) 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略) 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 (略) 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 (略)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略)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 (略) 管 (略) 政管理职责如下:(三) (略) 政巡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略)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略) 政巡查, (略) 各种侵占、 (略) 产及其 (略) 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7 | 公路( (略) 、 (略) )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略) 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 (略) 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 (略)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略)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略) 管理机 (略) 经营企业。其他人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 (略)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8 |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略) 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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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258项(其中: (略) 罚225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检查13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4.【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 | 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略) (略) 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略)域辅 (略) 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 |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略) 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3.【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 | (略) 工程未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 (略) 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经上4%以下的罚款; (略) 项目应该停止收费。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主 (略) 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略) (略) 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略) 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略)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略)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略)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略)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7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8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9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 (略) 令709号修改)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 (略) 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0 | 对招标人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1 | 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3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4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 (略) 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5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6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7 | 对港口工程(含码头、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8 | 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3号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39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1 | 对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人 (略)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2 | 对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 (略) 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3 | 对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及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港口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二万元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4 | 对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5 | 对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6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7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4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程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0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1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略) 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2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未验收合格的设备和设施、委托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未按规定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略) 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略)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4 | 对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略) 罚(交通运输领域) | (略) 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略) 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略)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5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6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略)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7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8 | 对未开展闸室、引航道、 (略) 、连接段、 (略) 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 (略) 、连接段、 (略) 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59 | 对违反开闸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0 | 对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船闸管理办法》(2007 (略) 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1 | 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驳岸、护岸矶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 (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监督;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涉及到通航安全和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经航道管理机构认可的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 (略) 运输业务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 (略) 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3 | (略) 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使用外国籍船 (略) 运输业务,或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舱位等方式变 (略) 运输业务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 (略) 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略) 运输业务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4 | (略) 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5 |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6 | 对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略) 运输经营许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略) 运输业务,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 (略) 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7 | 对出租、出借、 (略) 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方式非 (略) 运输行政许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8 | 对伪造、变造、 (略) 运输行政许可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69 | (略) 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0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其变更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1 | (略) 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依法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2 | (略) 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3 |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略) 运输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略) 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 (略) 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4 |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规 (略) 运输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 (略) 运输辅助服务, (略) 场秩序。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为未依 (略) 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 (略) 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5 |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6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 (略) 运输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 (略) 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7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货物托运人、收货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第交通运输部令3号)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 (略) 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8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79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0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 (略)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 (略) 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 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 (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 (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1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2 | 对船舶或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临时封航措施,同时责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清除;情况紧急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立即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 (略) 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3 | 对 (略) 运输经营许可,擅 (略) 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运输经营许可,擅 (略) 运输经营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略) 客运许可证 (略) 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 (略) 危险货物运输单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 (略) 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 (略) 运输单位从事放射 (略) 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略) 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 (略) 发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 (略) 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略) (略) 约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 (略) 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 (略) 发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 (略) 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4 |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 (略) 运输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 (略)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 (略)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 (略) 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 (略) 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 (略) 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令第13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 (略) 运输经营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5 | 对未经许可擅 (略) 客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 (略) 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6 | 对非法转让、 (略) 运输许可证件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略) 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7 |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89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 (略)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0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1 | (略) 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2 | (略) 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 (略) 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3 | (略) 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规范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 (略) 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 (略) 、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 (略) 、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4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5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99 | (略) 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行车许可证、国籍识别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 (略) 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0 | 对外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略) 运输,擅自从事中 (略) 运输或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外 (略) 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 (略) 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 (略) 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 (略) 、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1 | 对操作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托运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2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 (略) 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3 | (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4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5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6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7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8 | 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09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略) 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0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 (略) 于关闭状态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略) 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 (略) 于关闭状态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1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2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3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4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略) 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略) 运输管理机 (略) 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6 |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 (略) 货物运输经营 (略) 货物运输经营者 (略)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7 | 对客运(含国际客运)、客运站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证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 (略) 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8 | (略) 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四条:本 (略)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4.【部门规章】《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 (略)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 (略) 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19 |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 (略) 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施行,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的规 (略) 罚:(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三)驾驶员未经实面交叉道口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 (略) 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略)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 (略) 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发布,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49 | 对 (略) 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略) 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0 |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 (略) 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 (略)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略) 的规定划定。 建 (略) 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略) 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1 | 对在新建、 (略) 建 (略) 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 (略) 建 (略) 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2 |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3 | 对 (略) 、公路用地、公路建 (略) 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略) 、公路用地、公路建 (略) 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4 | (略) 标志、标线 (略) 罚 | (略) 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2005年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略) 标志、标线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5 | (略) 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6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略)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7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略)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8 |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略) 理或者拖 (略) 理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略) (略)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略) 理或者拖 (略) 理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59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略) (略)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0 | 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1 | 对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2 | 对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3 | 对在已发现的泥石 (略) 、滑坡体 (略)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在已发现的泥石 (略) 、滑坡体 (略)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6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8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69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0 | 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2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3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4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5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6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8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79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0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1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2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3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4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5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 (略) 罚金 (略) 罚。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6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7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8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89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1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2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3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 (略) 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 (略) 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5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6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 (略) 运输的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 (略) 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7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8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199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0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略) 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略) 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2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3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4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6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7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 (略) 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8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 (略) 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以(略)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09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0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 (略) 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1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 (略) 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略)元的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2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3 |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7号)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 (略) 轮渡的旅客 (略) 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4 | 对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7号)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略)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 (略) 轮渡的旅客 (略) 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 (略) 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略) 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5 | 从业单位申请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 (略) 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略) 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略) 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 (略) (略) (略) 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略) (略) (略) 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6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 (略) 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略)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 (略) 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7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涂改《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18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略) 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 (略) 、 (略) 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3 | 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 (略) 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 (略) 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4 | 道路运输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20 (略) 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 (略) 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 (略) 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略) 运输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略) 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5 | (略) 运输车辆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广西壮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 (略) 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 (略) 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 (略) 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2.【部门规章】《 (略)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 (略) 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 (略) 运输查验签章。 第三十六条: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略) 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略) 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 (略) 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 (略) 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第三十七条: (略) 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和口 (略) 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6 | 对侵占(害)、污染、 (略)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五十三条: (略) 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 (略) 管理机构, (略) 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 (略) 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 (略) 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 (略) 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 (略) 法〉办法》(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略) 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略) 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 (略) 理,公路管理机构应 (略) 理,并在当事人履 (略) 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 (略) 理措施。 (略) 理前 (略) 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略) 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 (略) 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 (略)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略)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 (略) 管 (略) 政管理职责如下:(三) (略) 政巡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略)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略) 政巡查, (略) 各种侵占、 (略) 产及其 (略) 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7 | 公路( (略) 、 (略) )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 (略) 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略) 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 (略) 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 (略)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略) 、建 (略)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略)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略) 管理机 (略) 经营企业。其他人 (略)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 (略)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
258 |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略) 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大新县 (略) | 大新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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