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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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2025-01-10 17:35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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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略) 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韦业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韦业强于2024年11月9日在天平镇罗平村“枫木塘”(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杉木共18株,总蓄积为4.29立方米,总出材2.95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2025/1/7 2025/7/7 2028/1/7 (略)
2 吴昌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5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有于2022年1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8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6株。罚款594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3 吴柱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柱丰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义贵歧”(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9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8株。罚款594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4 吴昌锦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7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锦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7株,蓄积为1.6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4株。罚款792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5 吴昌寿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寿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6株,蓄积为1.8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6 吴永超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永超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软阔共14株,总蓄积为0.9立方米,总出材0.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4株。罚款396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7 吴永秋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0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永秋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1株,蓄积为1.2立方米,出材0.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2株。罚款693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8 吴昌金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金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9株,蓄积为1.6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8株。罚款792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9 吴昌砚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砚于2023年3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边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20株,蓄积为1.9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0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10 吴昌庆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庆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1株,蓄积为1.7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2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11 韦相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韦相光在平福乡桃花村底村组“那三”(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和八角木共95株,总蓄积7.3立方米,总出材3.5 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85株。罚款4620元。 2025/1/10 2025/7/10 2028/1/10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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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7:35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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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略) 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韦业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韦业强于2024年11月9日在天平镇罗平村“枫木塘”(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杉木共18株,总蓄积为4.29立方米,总出材2.95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2025/1/7 2025/7/7 2028/1/7 (略)
2 吴昌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5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有于2022年1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8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6株。罚款594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3 吴柱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柱丰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义贵歧”(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9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8株。罚款594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4 吴昌锦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7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锦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7株,蓄积为1.6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4株。罚款792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5 吴昌寿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寿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6株,蓄积为1.8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6 吴永超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永超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软阔共14株,总蓄积为0.9立方米,总出材0.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4株。罚款396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7 吴永秋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0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永秋于2023年2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1株,蓄积为1.2立方米,出材0.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2株。罚款693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8 吴昌金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金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9株,蓄积为1.6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8株。罚款792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9 吴昌砚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砚于2023年3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边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20株,蓄积为1.9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0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10 吴昌庆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昌庆于2023年1月在太平镇东皇村庙背组“二贵头”(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11株,蓄积为1.7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2株。罚款1089元。 2025/1/8 2025/7/8 2028/1/8 (略)
11 韦相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5〕第01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韦相光在平福乡桃花村底村组“那三”(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和八角木共95株,总蓄积7.3立方米,总出材3.5 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85株。罚款4620元。 2025/1/10 2025/7/10 2028/1/10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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