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青云街与茶祖路交汇处南侧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茶陵县青云街与茶祖路交汇处南侧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东山坝村,属于茶陵县2023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地块,地块整体位于青云街以南,老虎 (略) 以北,茶 (略) 以西,茶陵东阳嘉 (略) 建设工程以东。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略)°,北纬26.(略)°。根据茶陵县 (略) 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可知,本地块占地为3120.05m2(合4.68亩)。2024年2月23日,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取得地块不动产权证[湘(2024)茶陵县不动产权第(略)号]。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原为未利用地,历史为农用地、宅基地(一户),未进行过工业及其他生产活动,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目前该地块红线范围内场地在原有基础上已进行平整,无外运客土,地块内原有的一户居民已拆迁,拆迁后的建筑垃圾已运走,未堆放在地块内。 (略) 于闲置状态,平整后未开发利用。
东、西、南、北侧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 (略) 、未利用地及茶 (略) ,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因此不会对本地块的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属于政府储备用地,地块用途变更用作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因此茶陵县 (略) 委托湖南 (略)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制《茶陵县青云街与茶祖路交汇处南侧(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为该地块后续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东山坝村,属于茶陵县2023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地块,地块整体位于青云街以南,老虎 (略) 以北,茶 (略) 以西,茶陵东阳嘉 (略) 建设工程以东。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略)°,北纬26.(略)°。根据茶陵县 (略) 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可知,本地块占地为3120.05m2(合4.68亩)。2024年2月23日,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取得地块不动产权证[湘(2024)茶陵县不动产权第(略)号]。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原为未利用地,历史为农用地、宅基地(一户),未进行过工业及其他生产活动,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目前该地块红线范围内场地在原有基础上已进行平整,无外运客土,地块内原有的一户居民已拆迁,拆迁后的建筑垃圾已运走,未堆放在地块内。 (略) 于闲置状态,平整后未开发利用。
东、西、南、北侧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 (略) 、未利用地及茶 (略) ,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因此不会对本地块的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茶陵县青云 (略) (略) 南侧(地块三)属于政府储备用地,地块用途变更用作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因此茶陵县 (略) 委托湖南 (略)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制《茶陵县青云街与茶祖路交汇处南侧(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为该地块后续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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