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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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略)(略)喵(略) (略) 项目

(略) 幸福街道 (略) 五、六组都江花园·瑞园23栋1层、-1层

(略) (略)(略)喵(略) (略)

四川省瑜仁嘉 (略)

本项目总投资(略)元,租用位于 (略) (略) 幸福镇莲花村五、六组都江花园·瑞园23栋1层、-1层的商铺,商铺总使用面积为400.5m2,其中第一层经营面积为209.2m2、负一层经营面积为191.3m2; (略) (略)(略)喵(略) (略) 项目。主要购置荧光定量分析仪、呼吸麻醉机、监护仪等医疗设备,专业从事宠物医疗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对宠物进行血液的常规检查,常见疾病的诊治、骨科手术的治疗、宠物绝育以及胸腔、腹腔及颅腔手术。不涉及宠物美容等服务。项目建成后, (略) 室最大容纳宠物40只/d、最大接诊量20只/d、最大手术台数500台/年。

1.医疗 (略) 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略) 理标准((略))(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 (略) 理池后, (略) 政污 (略) 收集至城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废气及带菌空气经排风系统 “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排放。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运营期 (略) 一侧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4a类,其余方位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排放限值。项目应合理安排运营时间,加强对宠物日常管理,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住户造成影响。

4.宠物粪便及垫料、垫纸经消 (略) 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 (略) 置;宠物毛发、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宠物尸体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 (略) 理; (略) 理设施污泥经由资质单位清掏、消毒后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医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危 (略) 理资质 (略) 置。项目应加强对医废间、危废间的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略); 联系传真:028-(略);邮编:(略)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略)(略)喵(略) (略) 项目

(略) 幸福街道 (略) 五、六组都江花园·瑞园23栋1层、-1层

(略) (略)(略)喵(略) (略)

四川省瑜仁嘉 (略)

本项目总投资(略)元,租用位于 (略) (略) 幸福镇莲花村五、六组都江花园·瑞园23栋1层、-1层的商铺,商铺总使用面积为400.5m2,其中第一层经营面积为209.2m2、负一层经营面积为191.3m2; (略) (略)(略)喵(略) (略) 项目。主要购置荧光定量分析仪、呼吸麻醉机、监护仪等医疗设备,专业从事宠物医疗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对宠物进行血液的常规检查,常见疾病的诊治、骨科手术的治疗、宠物绝育以及胸腔、腹腔及颅腔手术。不涉及宠物美容等服务。项目建成后, (略) 室最大容纳宠物40只/d、最大接诊量20只/d、最大手术台数500台/年。

1.医疗 (略) 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略) 理标准((略))(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 (略) 理池后, (略) 政污 (略) 收集至城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废气及带菌空气经排风系统 “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排放。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运营期 (略) 一侧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4a类,其余方位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排放限值。项目应合理安排运营时间,加强对宠物日常管理,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住户造成影响。

4.宠物粪便及垫料、垫纸经消 (略) 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 (略) 置;宠物毛发、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宠物尸体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 (略) 理; (略) 理设施污泥经由资质单位清掏、消毒后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医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危 (略) 理资质 (略) 置。项目应加强对医废间、危废间的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略); 联系传真:028-(略);邮编:(略)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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