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监测总结报告 》 、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验收报告 》 予以公示。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反映意见。为使您的宝贵意见能得到 (略) 理和回应,请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请在公示之日起2 (略) 反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
公示期限:20个工作日(2025年01月12日至2025年02月0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冯工/(略)/*@*q.com
附件1:颐康医养项目水保验收 定稿.pdf
附件2: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分部验收鉴定书(2).pdf
附件3: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项目验收鉴定书(1).pdf
附件4: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监测总结 .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监测总结报告 》 、 《颐康智慧医养服务中心项目验收报告 》 予以公示。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反映意见。为使您的宝贵意见能得到 (略) 理和回应,请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请在公示之日起2 (略) 反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
公示期限:20个工作日(2025年01月12日至2025年02月0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冯工/(略)/*@*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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