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嘉峰镇污水处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嘉峰镇污水处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沁水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批的函》(沁嘉污〔2024〕1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 (略) 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沁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省级河道主管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3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沁水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海琳水利勘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13年6月28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13〕1376号文对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本项目为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尉迟村沁河右 (略) (治导线桩号K286+096),采用DN600钢管暗管敷设。工程于2018年12月完工,正式运行至今。
二、本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规定。
三、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控制断面为沁河王家庄桥断面,成果采用已批复的20年一遇洪峰流量222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九、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 (略) 、行政审批 (略) 。
沁水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批的函》(沁嘉污〔2024〕1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 (略) 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沁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省级河道主管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3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沁水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海琳水利勘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13年6月28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13〕1376号文对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本项目为沁水县嘉峰 (略) 理工程排污口,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尉迟村沁河右 (略) (治导线桩号K286+096),采用DN600钢管暗管敷设。工程于2018年12月完工,正式运行至今。
二、本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规定。
三、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控制断面为沁河王家庄桥断面,成果采用已批复的20年一遇洪峰流量222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九、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 (略) 、行政审批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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