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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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1

关于浙南科技城数字产业中心(瓯江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温环龙建〔2025〕22号

2025.1.16

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2瓯江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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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南科技城数字产业中心(瓯江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温环龙建〔2025〕22号

2025.1.16

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2瓯江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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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南科技城数字产业中心(瓯江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温环龙建〔2025〕22号

2025.1.16

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2瓯江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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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南科技城数字产业中心(瓯江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温环龙建〔2025〕22号

2025.1.16

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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