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1期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1期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 (略) 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略) 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自主消毒小碗 | SBJ*58 | 2024/10/06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17. | 名称:姚安县王大山牛汤锅餐饮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迎曦小镇商铺一栋105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以及从业人员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 名称:姚安县王大山牛汤锅餐饮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迎曦小镇商铺1栋105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1 启动时间:2024-10-24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12-16 结案时间: 2024-12-2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4〕14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2 | 绿色食品品加碘食用盐 | XBJ*03 | 2022/6/8 | 碘(以I计),标准指标:18-33,实测值:8.8. | 名称:姚安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上菜园 (略) 场一楼 | 名称:/ 住所:/ | 2024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购进食盐质量把关意识不强,未严格索取食盐相关检验合格报告。 | 名称:姚安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上菜园 (略) 场一楼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19 启动时间:2024-10-21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11-29 结案时间: 2024-12-06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4〕137号 当事人在 (略) 销售不合格加碘食用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 (略) 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 (略) (略) 场。”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 (略) (略) 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 (略) 罚: 一、没收不合格“嘉州牌”加碘食用盐725袋(500g/袋); 二、没违法所得636元; 三、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1216元。 罚没款合计1852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3 | 香酥麻花(椒盐味) | SBJ*46ZX | 2024/8/10 | 糖精钠,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44. | 名称:姚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 (略) 新楚大姚 (略) 上行线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购进食品质量把关意识不强,未完全履行食品购进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 名称:姚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 (略) 新楚大姚 (略) 上行线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5 启动时间:2024-10-30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30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5-1-6 结案时间: 2025-1-1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5〕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酥麻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没收“香酥麻花(椒盐味)”10盒 3、并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28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4 | 馒头(自制 | SBJ*14 | 2024/9/25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839. | 名称:姚安县五谷杂粮美食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略) 场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加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自制馒头抽检不合格。 | 名称:姚安县五谷杂粮美食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略) 场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1 启动时间:2024-10-24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5-1-7 结案时间: 2025-1-1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5〕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食 (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 (略) 罚如下: 处以罚款*。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 (略) 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略) 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自主消毒小碗 | SBJ*58 | 2024/10/06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17. | 名称:姚安县王大山牛汤锅餐饮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迎曦小镇商铺一栋105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以及从业人员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 名称:姚安县王大山牛汤锅餐饮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迎曦小镇商铺1栋105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1 启动时间:2024-10-24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12-16 结案时间: 2024-12-2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4〕14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2 | 绿色食品品加碘食用盐 | XBJ*03 | 2022/6/8 | 碘(以I计),标准指标:18-33,实测值:8.8. | 名称:姚安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上菜园 (略) 场一楼 | 名称:/ 住所:/ | 2024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购进食盐质量把关意识不强,未严格索取食盐相关检验合格报告。 | 名称:姚安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上菜园 (略) 场一楼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19 启动时间:2024-10-21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11-29 结案时间: 2024-12-06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4〕137号 当事人在 (略) 销售不合格加碘食用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 (略) 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 (略) (略) 场。”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 (略) (略) 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 (略) 罚: 一、没收不合格“嘉州牌”加碘食用盐725袋(500g/袋); 二、没违法所得636元; 三、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1216元。 罚没款合计1852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3 | 香酥麻花(椒盐味) | SBJ*46ZX | 2024/8/10 | 糖精钠,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44. | 名称:姚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 (略) 新楚大姚 (略) 上行线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购进食品质量把关意识不强,未完全履行食品购进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 名称:姚 (略)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 (略) 新楚大姚 (略) 上行线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5 启动时间:2024-10-30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30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5-1-6 结案时间: 2025-1-1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5〕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酥麻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没收“香酥麻花(椒盐味)”10盒 3、并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28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4 | 馒头(自制 | SBJ*14 | 2024/9/25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839. | 名称:姚安县五谷杂粮美食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略) 场 | 名称:/ 住所:/ | 2024年省级专项计划 | 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加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自制馒头抽检不合格。 | 名称:姚安县五谷杂粮美食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略) 场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0-21 启动时间:2024-10-24 | / | / | / | 立案时间: 2024-10-24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5-1-7 结案时间: 2025-1-15 处置单位: (略) 场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 (略) 罚〔2025〕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食 (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 (略) 罚如下: 处以罚款*。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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