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关于作出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37000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批复的公告/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关于作出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37000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批复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20日(3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 0537-#
通讯地址:金乡县水务大厦10楼
邮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 | 济环审(金乡)〔2025〕1号 | 2025年1月16日 |
附件:济环审(金乡)〔2025〕1号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1).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20日(3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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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 | 济环审(金乡)〔2025〕1号 | 2025年1月16日 |
附件:济环审(金乡)〔2025〕1号七洲绿色化工(济宁)有限公司项目年产#吨新型除草剂及杀菌剂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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