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略) 行政 (略) | # | # | 13 | 7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二、2024年 (略) 罚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略) 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 其 (略) 罚 | 罚没金额(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
(略) 行政 (略)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略) 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 (略) 罚决定数量。
3.其 (略) 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略) 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 (略) 罚的,计入相应 (略) 罚类别;并处两种以 (略) 罚的,算一 (略) 罚,计入最重 (略) 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 (略) 罚和其 (略) 罚的,计入明确类别 (略) 罚,如“处罚款,并处其 (略) 罚”,计入“罚款”类别。 (略) 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略) 强制执行数量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 (略)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略) 行政 (略)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 (略)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略) 强制执行数 (略) 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件)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 ||
(略) 行政 (略) | 52 | 37.32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五、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略) 行政 (略)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 (略) 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一、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略) 行政 (略) | # | # | 13 | 7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二、2024年 (略) 罚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略) 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 其 (略) 罚 | 罚没金额(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
(略) 行政 (略)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略) 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 (略) 罚决定数量。
3.其 (略) 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略) 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 (略) 罚的,计入相应 (略) 罚类别;并处两种以 (略) 罚的,算一 (略) 罚,计入最重 (略) 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 (略) 罚和其 (略) 罚的,计入明确类别 (略) 罚,如“处罚款,并处其 (略) 罚”,计入“罚款”类别。 (略) 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略) 强制执行数量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 (略)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略) 行政 (略)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 (略)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略) 强制执行数 (略) 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件)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 ||
(略) 行政 (略) | 52 | 37.32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五、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略) 行政 (略)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 (略) 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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