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3号泊位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汕府〔2024〕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2.0813公顷和未利用地1.08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3.163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建设用地。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3号泊位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汕府〔2024〕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2.0813公顷和未利用地1.08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3.163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建设用地。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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