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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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各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略) 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略)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略) 实际,提出如下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类型

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务费和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乳儿班1550元,托小班1000元,托大班750元,混班850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乳儿班1850元,托小班1450元,托大班1350元,混班1400元。

(三)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750元。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1250元。

(五)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六)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七)延时托管服 (略) 分班型,按不高于10元/小时计收,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一)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各类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伙食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 (略) 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托育费,婴幼儿当月在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 (略) 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 (略) 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如因行业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 (略) 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各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略) 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略)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略) 实际,提出如下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类型

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务费和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乳儿班1550元,托小班1000元,托大班750元,混班850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乳儿班1850元,托小班1450元,托大班1350元,混班1400元。

(三)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750元。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1250元。

(五)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六)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七)延时托管服 (略) 分班型,按不高于10元/小时计收,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一)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各类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伙食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 (略) 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托育费,婴幼儿当月在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 (略) 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 (略) 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如因行业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 (略) 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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