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福建省汇博电子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福建省汇博电子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13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5年1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1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18平方米;收回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该宗地土地部分补偿资金439.*元。
三、同意收回该宗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资金1201.*元。(若该宗地在出具报告后一年内取得县政府同意重新出让的批复,则按上述价格为准;否则需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略) 确认后报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补偿资金届时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为准)
四、确定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上述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为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五、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收回后,由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福建省 (略) 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管理,由云霄经 (略) 管委会负责管护。
六、经批准收回后,原不动产权证(土地部分)同时作废。若地块重新出让,建筑物部分产权转移由福建省 (略) 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相关税费由福建省 (略) 与竞得人各自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13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5年1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1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18平方米;收回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该宗地土地部分补偿资金439.*元。
三、同意收回该宗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资金1201.*元。(若该宗地在出具报告后一年内取得县政府同意重新出让的批复,则按上述价格为准;否则需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略) 确认后报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补偿资金届时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为准)
四、确定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上述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为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五、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收回后,由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福建省 (略) 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管理,由云霄经 (略) 管委会负责管护。
六、经批准收回后,原不动产权证(土地部分)同时作废。若地块重新出让,建筑物部分产权转移由福建省 (略) 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相关税费由福建省 (略) 与竞得人各自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13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5年1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1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18平方米;收回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该宗地土地部分补偿资金439.*元。
三、同意收回该宗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资金1201.*元。(若该宗地在出具报告后一年内取得县政府同意重新出让的批复,则按上述价格为准;否则需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略) 确认后报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补偿资金届时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为准)
四、确定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上述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为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五、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收回后,由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福建省 (略) 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管理,由云霄经 (略) 管委会负责管护。
六、经批准收回后,原不动产权证(土地部分)同时作废。若地块重新出让,建筑物部分产权转移由福建省 (略) 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相关税费由福建省 (略) 与竞得人各自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13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5年1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原福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1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18平方米;收回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该宗地土地部分补偿资金439.*元。
三、同意收回该宗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资金1201.*元。(若该宗地在出具报告后一年内取得县政府同意重新出让的批复,则按上述价格为准;否则需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略) 确认后报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补偿资金届时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为准)
四、确定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上述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为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五、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收回后,由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福建省 (略) 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管理,由云霄经 (略) 管委会负责管护。
六、经批准收回后,原不动产权证(土地部分)同时作废。若地块重新出让,建筑物部分产权转移由福建省 (略) 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相关税费由福建省 (略) 与竞得人各自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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