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1月12日联合发文《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要求省内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的地块,在开发前依法落实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安徽众诚 (略) 受凤阳县自然资 (略) 委托对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共计1宗(11号地块),总占地面积#平方米,位于临淮 (略) 东侧,地块中心经纬度(E:117.#°N:32.#°),详细信息详见下表。
地块名称 | 位置 | 中心坐标 | 面积(m2) | 规划用途 | 是否划拨或出售 |
11#地块 | 临淮 (略) 东侧 | E:117.#° N:32.#°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否 |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工作2024年12月8日启动,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地块土壤快速检测于2024年12月17日开展。
根据地块调查可知,地块历史沿革简单,均为农用地,至本调查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地形地貌未发生改变,种植的农作物也未发生改变。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未见有明显污染的痕迹,未闻到土壤散发出来的异样气味。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分析,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可知,地块内无污染源。
根据周边地块调查可知,地块周边1千米范围内大部分均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和 (略) ,偶有生产企业,通过对上述企业进行污染源分析,得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垂直入渗以及大气沉降等途径对本地块内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为了本次调查的严谨性,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地块按照40m× (略) 格开展了土壤中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土壤中砷、镉、铜、铅、汞、镍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较小。
调查结论:
通过对各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和验证性现场快速检测,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结束,无需进行下一阶段调查。
建设单位:凤阳县自然资 (略)
建设地点:安徽省/ (略) /凤阳县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1月12日联合发文《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要求省内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的地块,在开发前依法落实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安徽众诚 (略) 受凤阳县自然资 (略) 委托对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共计1宗(11号地块),总占地面积#平方米,位于临淮 (略) 东侧,地块中心经纬度(E:117.#°N:32.#°),详细信息详见下表。
地块名称 | 位置 | 中心坐标 | 面积(m2) | 规划用途 | 是否划拨或出售 |
11#地块 | 临淮 (略) 东侧 | E:117.#° N:32.#°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否 |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工作2024年12月8日启动,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地块土壤快速检测于2024年12月17日开展。
根据地块调查可知,地块历史沿革简单,均为农用地,至本调查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地形地貌未发生改变,种植的农作物也未发生改变。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未见有明显污染的痕迹,未闻到土壤散发出来的异样气味。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分析,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可知,地块内无污染源。
根据周边地块调查可知,地块周边1千米范围内大部分均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和 (略) ,偶有生产企业,通过对上述企业进行污染源分析,得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垂直入渗以及大气沉降等途径对本地块内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为了本次调查的严谨性,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地块按照40m× (略) 格开展了土壤中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土壤中砷、镉、铜、铅、汞、镍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较小。
调查结论:
通过对各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和验证性现场快速检测,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凤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结束,无需进行下一阶段调查。
建设单位:凤阳县自然资 (略)
建设地点:安徽省/ (略) /凤阳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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