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5〕1号咸阳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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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5〕1号咸阳际华...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1号


咸阳际 (略) :

法定代表人:王孟孟

社会信用代码:*585

住 所: (略) (略) (略) 三五 (略) 南区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针对《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咸环函〔2024〕342号)文件要求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情况,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2024年有7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9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0值;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要求,上述情况不符合检测规范,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而你公司对以上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略) 2024年出具的91辆车的检测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现场检查时召回陕A051TZ、陕AR530R两辆车辆,上线进行检测发现,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分别为EAIM20IY、06G*Q6983,而不是3I1GK*。

2024年11月13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康陕军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 (略) 对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核实了对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车辆出具了检测报告。认定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对你公司出具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及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车辆检测费用进行了复核,经核所得费用共计*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对车辆的检测资料,你公司对部分车辆涉嫌检测不规范)。

2、现场召回两辆车OBD检测证明截图、原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对召回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及检测结果)。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及一辆柴油车辆检测结果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柴油车排放限值及测 (略) 对该车辆的检测过程)。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及两辆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汽油车辆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汽油车排放限值及测 (略) 对两辆汽油车的检测过程)。

5、《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信息)。

7、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委托人信息)。

8、该公司现场勘察方位图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西军,证明 (略) 信息)。

9、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违法检测车辆资料,统计了违法所得费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陕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略) 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条“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配合 (略) 罚30-*元的规定, (略) 处以如 (略) 罚:罚人民币**万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万零*佰**元整(*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16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1号


咸阳际 (略) :

法定代表人:王孟孟

社会信用代码:*585

住 所: (略) (略) (略) 三五 (略) 南区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针对《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咸环函〔2024〕342号)文件要求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情况,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2024年有7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9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0值;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要求,上述情况不符合检测规范,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而你公司对以上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略) 2024年出具的91辆车的检测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现场检查时召回陕A051TZ、陕AR530R两辆车辆,上线进行检测发现,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分别为EAIM20IY、06G*Q6983,而不是3I1GK*。

2024年11月13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康陕军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 (略) 对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核实了对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车辆出具了检测报告。认定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日, (略) 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郭本峰(执法证号:*)对你公司出具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及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车辆检测费用进行了复核,经核所得费用共计*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对车辆的检测资料,你公司对部分车辆涉嫌检测不规范)。

2、现场召回两辆车OBD检测证明截图、原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对召回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及检测结果)。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及一辆柴油车辆检测结果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柴油车排放限值及测 (略) 对该车辆的检测过程)。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及两辆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汽油车辆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汽油车排放限值及测 (略) 对两辆汽油车的检测过程)。

5、《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信息)。

7、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委托人信息)。

8、该公司现场勘察方位图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西军,证明 (略) 信息)。

9、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1月1 (略) 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制作, (略) 违法检测车辆资料,统计了违法所得费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陕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略) 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条“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配合 (略) 罚30-*元的规定, (略) 处以如 (略) 罚:罚人民币**万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万零*佰**元整(*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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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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