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泉乡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农福举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布政设农批〔2025〕1号
布泉乡人民政府
关于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
农福举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农福举养殖场: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略)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的精神,经审查,现就你申请的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农福举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同意该项目的设施农用地办理使用。
二、项目用地位于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村更新屯“布节”一带的设施农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项目占地面积0.1225公顷(1225平方米,折合1.8375亩),其中,设施农用地0.1225公顷。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占地面积0.1225公顷(1225平方米),其中,安排生产设施用地面积0.1142公顷(1142平方米),用于建设养殖棚1栋688㎡、场区通道60㎡、绿化隔离带394㎡;安排辅助设施用地面积0.0083公顷(83平方米),用于建设饲料房1间35㎡、消毒房1间24㎡、装猪台1个24㎡。用地具体位置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位为准。该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为30年。
三、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实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生产结束后,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复垦复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
此复
布泉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抄送:隆安县 (略) 、隆安县 (略) |
布泉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17日印发 |
布政设农批〔2025〕1号
布泉乡人民政府
关于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
农福举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农福举养殖场: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略)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的精神,经审查,现就你申请的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更新农福举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同意该项目的设施农用地办理使用。
二、项目用地位于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村更新屯“布节”一带的设施农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项目占地面积0.1225公顷(1225平方米,折合1.8375亩),其中,设施农用地0.1225公顷。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占地面积0.1225公顷(1225平方米),其中,安排生产设施用地面积0.1142公顷(1142平方米),用于建设养殖棚1栋688㎡、场区通道60㎡、绿化隔离带394㎡;安排辅助设施用地面积0.0083公顷(83平方米),用于建设饲料房1间35㎡、消毒房1间24㎡、装猪台1个24㎡。用地具体位置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位为准。该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为30年。
三、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实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生产结束后,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复垦复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
此复
布泉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抄送:隆安县 (略) 、隆安县 (略) |
布泉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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