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略) 场 (略)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略) 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略) 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5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略) 将采取:1.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规范采购流程及渠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高员工进货查验业务能力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略) 经营的原味瓜子、原味花生(购进日期:2024年7月16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原味瓜子、原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进货查验制度。 (略) 将采取:1.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采购及收货查验制度落实;3.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略) 场 (略)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略) 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略) 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5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略) 将采取:1.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规范采购流程及渠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高员工进货查验业务能力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略) 经营的原味瓜子、原味花生(购进日期:2024年7月16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原味瓜子、原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进货查验制度。 (略) 将采取:1.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采购及收货查验制度落实;3.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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