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乙烯齐聚制α-烯烃试验项目拟审查项目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乙烯齐聚制α-烯烃试验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 (略) 燕 (略) 15号
公示时间:2025-01-24
受理时间:2025-01-0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充分考虑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对废气采取了低氮燃烧器等措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对导热油炉使用清洁燃料。导热油炉额定热功率0.5MW,小于0.7MW,排气筒高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4.3“烟囱高度规定”。项目正常工况下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物全部达标,燃烧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颗粒物排放量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限值的要求。对废水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略) 理,产生的污水经现有污水 暂存池收集, (略) 内污水池后通过车辆 (略) 燕山分公司内污水池,统一送入燕山石 (略) ,送北京燕山威 (略) 牛口峪水净 (略) 理达标后,经牛口峪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外排马刨泉河。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以主动防渗漏措施为主,被动防渗漏措施为辅。人工防渗措施和自然防渗条件保护相结合,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噪声控制措施,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大型的压缩机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的工业噪声水平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改造装置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排放的固体废物首先进行收集、分类后外委有资质单位统一进行填埋及焚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收到一份关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应当进行权威预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通过邮件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进一步进行了电话回复,详细解释了本项目概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公示期间,公众未就项目环境影响方面提出质疑,无环境保护方面的反对意见。
联系人:吴红飞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实华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石化(北京) (略) 燕山分公司
建设地点:北 (略) 燕 (略) 15号
公示时间:2025-01-24
受理时间:2025-01-0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充分考虑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对废气采取了低氮燃烧器等措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对导热油炉使用清洁燃料。导热油炉额定热功率0.5MW,小于0.7MW,排气筒高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4.3“烟囱高度规定”。项目正常工况下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物全部达标,燃烧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颗粒物排放量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限值的要求。对废水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略) 理,产生的污水经现有污水 暂存池收集, (略) 内污水池后通过车辆 (略) 燕山分公司内污水池,统一送入燕山石 (略) ,送北京燕山威 (略) 牛口峪水净 (略) 理达标后,经牛口峪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外排马刨泉河。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以主动防渗漏措施为主,被动防渗漏措施为辅。人工防渗措施和自然防渗条件保护相结合,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噪声控制措施,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大型的压缩机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的工业噪声水平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改造装置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排放的固体废物首先进行收集、分类后外委有资质单位统一进行填埋及焚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收到一份关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应当进行权威预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通过邮件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进一步进行了电话回复,详细解释了本项目概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公示期间,公众未就项目环境影响方面提出质疑,无环境保护方面的反对意见。
联系人:吴红飞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实华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石化(北京) (略) 燕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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