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8号1幢1层0 (略) 域
公示时间:2025-01-24
受理时间:2025-01-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镍及其化合物;抛光、线切割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挤塑、套管、过隧道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氯化氢;擦拭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酮(2-*酮)。焊接烟尘、镍及其化合物经过各工位集气罩集中收集,然后经过滤筒 (略) 理后由1根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挤塑、套管、过隧道炉、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氯化氢及擦拭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过各工位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过 (略) 理,然后由1根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2)废水:本次升级改造不增加新员工,故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本项目新增外排生产废水主要为产品冷却废水和超声波清洗废水。废水 (略) 现 (略) 理站, (略) (略) 理后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 “表 3 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自动理料机、变频扩散焊机、冲床、打磨机、注塑机等, 噪声源强为 60~75dB (A),废气治理设施风机位于室外,其他噪声源均置于室内,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预测项目北侧、南侧、西侧和东侧厂界噪声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危 (略) 置资质的单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报批前在北京益普希 (略) 网站进行了报告表的全文公示
联系人:翟廷森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维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8号1幢1层0 (略) 域
公示时间:2025-01-24
受理时间:2025-01-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镍及其化合物;抛光、线切割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挤塑、套管、过隧道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氯化氢;擦拭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酮(2-*酮)。焊接烟尘、镍及其化合物经过各工位集气罩集中收集,然后经过滤筒 (略) 理后由1根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挤塑、套管、过隧道炉、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氯化氢及擦拭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过各工位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过 (略) 理,然后由1根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2)废水:本次升级改造不增加新员工,故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本项目新增外排生产废水主要为产品冷却废水和超声波清洗废水。废水 (略) 现 (略) 理站, (略) (略) 理后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 “表 3 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自动理料机、变频扩散焊机、冲床、打磨机、注塑机等, 噪声源强为 60~75dB (A),废气治理设施风机位于室外,其他噪声源均置于室内,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预测项目北侧、南侧、西侧和东侧厂界噪声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危 (略) 置资质的单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报批前在北京益普希 (略) 网站进行了报告表的全文公示
联系人:翟廷森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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