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市环排污权〔2025〕2号
(略) (略) :
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相关材料及《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 (略) 排污权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疑异的意见。现提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购买取得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政府无偿调剂取得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2015年1月13日通过环评审批并开始生产,2023年8月1日项目主动关停。
二、经核定,该项目关停形成的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二氧化硫9.072吨/年,氮氧化物1.09吨/年。有效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为政府无偿调剂所得,已使用,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8月1日。为鼓励现有排污单位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颁布之日后,无偿取得的,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形成的削减量可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用于自身发展或自 (略) 置。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为企业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有偿取得,已使用,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8月1日。
三、你公司在进行排污权出让时,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规定,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略) (略) ???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市环排污权〔2025〕2号
(略) (略) :
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相关材料及《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 (略) 排污权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疑异的意见。现提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购买取得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政府无偿调剂取得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2015年1月13日通过环评审批并开始生产,2023年8月1日项目主动关停。
二、经核定,该项目关停形成的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二氧化硫9.072吨/年,氮氧化物1.09吨/年。有效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为政府无偿调剂所得,已使用,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8月1日。为鼓励现有排污单位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颁布之日后,无偿取得的,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形成的削减量可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用于自身发展或自 (略) 置。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为企业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有偿取得,已使用,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8月1日。
三、你公司在进行排污权出让时,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规定,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略) (略) ???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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