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号、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襄城县号、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襄城县10-10-11号、10-10-19号宗地地块位于襄 (略) 北侧、令武大道西侧,四至范围:东至令武大道, (略) 电子商务产业园,北至朱庄村, (略) 。襄城县10-10-11号宗地地块面积为#.63m2(合33.2094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3.#°;襄城县10-10-19号宗地地块面积为#.63m2(合39.8109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3.#°。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根据《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 (略) 等4宗土地用途调整请示的批复》,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情况可知,地块历史用途为朱庄村、小师庄村集体土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13年 (略) 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于2013年11月12日征收耕地,征收后归襄城县 (略) 管理。襄 (略) (略) 于2016年1月取得襄城县10-10-11号宗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于2018年3月取得襄城县10-10-19号宗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目前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属襄 (略) (略) ,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历史卫星影像图最早追溯至2013年,2013—2016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2017年地块南部地面硬化;2018年动工建设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3号楼。目前10-10-11号地块内为未建成的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3号楼项目;10-10-19号地块北部为朱庄村村民住宅,中部为闲置空地,存放3号楼项目开挖的堆土,经村民平整后种植蔬菜,不存在外来土倾倒情况。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未发现明确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调查期间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襄城县10-10-11号、10-10-19号宗地地块位于襄 (略) 北侧、令武大道西侧,四至范围:东至令武大道, (略) 电子商务产业园,北至朱庄村, (略) 。襄城县10-10-11号宗地地块面积为#.63m2(合33.2094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3.#°;襄城县10-10-19号宗地地块面积为#.63m2(合39.8109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3.#°。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根据《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 (略) 等4宗土地用途调整请示的批复》,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情况可知,地块历史用途为朱庄村、小师庄村集体土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13年 (略) 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于2013年11月12日征收耕地,征收后归襄城县 (略) 管理。襄 (略) (略) 于2016年1月取得襄城县10-10-11号宗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于2018年3月取得襄城县10-10-19号宗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目前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属襄 (略) (略) ,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历史卫星影像图最早追溯至2013年,2013—2016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2017年地块南部地面硬化;2018年动工建设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3号楼。目前10-10-11号地块内为未建成的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3号楼项目;10-10-19号地块北部为朱庄村村民住宅,中部为闲置空地,存放3号楼项目开挖的堆土,经村民平整后种植蔬菜,不存在外来土倾倒情况。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未发现明确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调查期间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