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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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5〕3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顺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小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87COF3Y?

地址/住址:? (略) 沙洲坝镇沙洲坝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2024年3月26日检测的赣B#、2024年4月24日检测的赣B#车辆、2024年4月25日检测的赣B#、2024年1月29日检测的赣B#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但逐秒发动机转数曲线异常(显示直线),与按照国家标准GB 3847-2018进行检测时所产生的曲线(三次踩油门显示三个波峰)不符;2、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3日检测赣BE26T7车辆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合格,2024年10月9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3、你公司在2024年9月26日检测赣BZ9M37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6月26日检测赣B7FT58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7月29日检测浙A315CK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未按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现场负责人,检测站站长杨灵做的《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2.2024年 (略) 法人代表杨小山做的《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杨小山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赣B#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2024年11月28日, (略) (略) 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公安 (略) 专网服务系统提供的《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6.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收费公示牌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7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11月21日, (略) (略) 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经调查,1、你公司2024年3月26日检测的赣B#、2024年4月24日检测的赣B#车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检测的赣B#、2024年1月29日检测的赣B#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但逐秒发动机转数曲线异常(显示直线),与按照国家标准GB 3847-2018进行检测时所产生的曲线(三次踩油门显示三个波峰)不符;2、你公司2023年10月13日检测赣BE26T7车辆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合格,2024年10月9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3、你公司在2024年9月26日检测赣BZ9M37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6月26日检测赣B7FT58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7月29日检测浙A315CK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未按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按 (略) 罚幅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

2.没收涉案车辆环保检测费用共计#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顺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小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87COF3Y?

地址/住址:? (略) 沙洲坝镇沙洲坝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2024年3月26日检测的赣B#、2024年4月24日检测的赣B#车辆、2024年4月25日检测的赣B#、2024年1月29日检测的赣B#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但逐秒发动机转数曲线异常(显示直线),与按照国家标准GB 3847-2018进行检测时所产生的曲线(三次踩油门显示三个波峰)不符;2、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3日检测赣BE26T7车辆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合格,2024年10月9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3、你公司在2024年9月26日检测赣BZ9M37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6月26日检测赣B7FT58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7月29日检测浙A315CK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未按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现场负责人,检测站站长杨灵做的《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2.2024年 (略) 法人代表杨小山做的《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杨小山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赣B#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2024年11月28日, (略) (略) 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公安 (略) 专网服务系统提供的《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6.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收费公示牌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7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11月21日, (略) (略) 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经调查,1、你公司2024年3月26日检测的赣B#、2024年4月24日检测的赣B#车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检测的赣B#、2024年1月29日检测的赣B#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但逐秒发动机转数曲线异常(显示直线),与按照国家标准GB 3847-2018进行检测时所产生的曲线(三次踩油门显示三个波峰)不符;2、你公司2023年10月13日检测赣BE26T7车辆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合格,2024年10月9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3、你公司在2024年9月26日检测赣BZ9M37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6月26日检测赣B7FT58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7月29日检测浙A315CK车辆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未按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按 (略) 罚幅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

2.没收涉案车辆环保检测费用共计#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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