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赣州某建材公司无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 (略) 赣县 (略) 执法人员配合江西省大气督导帮扶检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焙烧窑正在焙烧,窑炉烟囱正在外排废气。经查: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厂区堆放大量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黑色固体废物,该批 (略) 经营范围,且该公司不能说明该批固体废物来源,将对该批固体废物进行焙烧后作为锂原料出售。鉴于该公司有焙烧疑似危险废物的情况, (略) 赣县 (略) 立 (略) 对该公司的窑炉烟囱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窑炉烟囱排放废气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12mg/m3,超过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的1.08倍,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略) 赣县 (略) 执法人 (略) 堆放的黑色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11月13日(窑炉熄火散热后)将该公司窑炉内、窑车上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和厂房内未焙烧的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在当事人见证下,经过磅称重,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共11.62吨,未焙烧的固体废物共45.8吨。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查封扣押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和未焙烧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48)。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8日, (略) 赣县 (略) 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1月31日, (略) 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 (略) 赣 (略)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 (略) 罚,罚款*元。 三、启示意义 个别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生产原料,将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生产,此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此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采用限产、查封、扣押等配套办法,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同时委托 (略) 对涉案物品进 (略) 置,将现场堆放危险废物转移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的场所进行暂存,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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