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高博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5〕8号
江苏高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高博 (略) 年产(略)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浮桥镇) (略) ,拟建设2条铝件普通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彩色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化学氧化生产线、1条不锈钢件钝化生产线、1条手动喷漆线、1条手动喷粉线,以及CNC加工、抛丸、喷砂、装配、检验等工艺。项目配 (略) 理设施、 (略) 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等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合金钢件电镀工 (略) 置。项目建成后年产(略)件航空基础零部件,其中机身内外部零部件(略)件、起落架及其零件(略)件、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略)件、其他飞机零件(略)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浮桥镇) (略) 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 (略) 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CNC加工产生的非(略)烷总烃、喷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略) 理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6标准限值,碱雾、磷酸雾有组织排放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水性漆喷涂、静电喷粉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 (略) 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略)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产生含氟废水,含镍废水和含 (略) 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含镍废水单独收集后经“物化沉淀+A/O生化系统+MBR系统”处理后,通过“一级RO、SWRO及DTRO系统” (略) 理,产生的浓水 (略) 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镍生产线;染色废水经染色 (略) 理设施(芬顿氧化)处理,与含铬废水一并经“还原+物化沉淀+砂滤+UF系统”处理后,通过“RO系统、SWRO系统、DTRO系统” (略) 理,产生的浓水 (略) 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铬生产线;酸碱废水经酸碱 (略) (略) 理,与纯水制备弃水一并进入一级RO系统制备回用水,浓水排入综 (略) 理系统;经隔油 (略) 理的含油废水,和经物化 (略) 理的含磷废水与初期雨水一并进入综 (略) (略) 理后,接管至 (略) (略) (略) 理。企业总排口总铝、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3标准,总铬、总镍不得检出,其余指标执行 (略) (略) 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 (略) (略) 。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 (略) 防渗要求,一至六号厂房、(略)类仓库、 (略) 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 (略) 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略)/(略)吨、化学需氧量≤23.2344/3.1196吨、悬浮物≤0.1404/0.1404吨、氨氮≤0.5043/0.1560吨、总氮≤1.0669/1.0399吨、总磷≤0.1248/0.0312吨、总铝≤0.0239/0.0239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7581/0.052吨、石油类≤1.0107/0.104吨。
生活污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略)/(略)吨、化学需氧量≤10.368/0.6912吨、悬浮物≤6.912/0.2304吨、氨氮≤0.8064/0.0346吨、总氮≤1.0368/0.2304吨、总磷≤0.0922/0.0069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4385吨、非(略)烷总烃≤0.3686吨、二氧化硫≤0.072吨、碱雾≤0.0367吨、硫酸雾≤1.2949吨、磷酸雾≤0.0513吨、氯化氢≤0.0173吨、氮氧化物≤0.4767吨、氨≤0.0555吨、硫化氢≤0.1283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786吨、非(略)烷总烃≤0.0763吨、碱雾≤0.0407吨、硫酸雾≤1.4388吨、磷酸雾≤0.057吨、氯化氢≤0.0192吨、氮氧化物≤0.2346吨、氨≤0.012吨、硫化氢≤0.02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略) 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太仓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略)-89-01-(略))
苏环审〔2025〕8号
江苏高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高博 (略) 年产(略)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浮桥镇) (略) ,拟建设2条铝件普通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彩色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化学氧化生产线、1条不锈钢件钝化生产线、1条手动喷漆线、1条手动喷粉线,以及CNC加工、抛丸、喷砂、装配、检验等工艺。项目配 (略) 理设施、 (略) 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等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合金钢件电镀工 (略) 置。项目建成后年产(略)件航空基础零部件,其中机身内外部零部件(略)件、起落架及其零件(略)件、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略)件、其他飞机零件(略)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浮桥镇) (略) 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 (略) 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CNC加工产生的非(略)烷总烃、喷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略) 理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6标准限值,碱雾、磷酸雾有组织排放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水性漆喷涂、静电喷粉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 (略) 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略)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产生含氟废水,含镍废水和含 (略) 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含镍废水单独收集后经“物化沉淀+A/O生化系统+MBR系统”处理后,通过“一级RO、SWRO及DTRO系统” (略) 理,产生的浓水 (略) 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镍生产线;染色废水经染色 (略) 理设施(芬顿氧化)处理,与含铬废水一并经“还原+物化沉淀+砂滤+UF系统”处理后,通过“RO系统、SWRO系统、DTRO系统” (略) 理,产生的浓水 (略) 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铬生产线;酸碱废水经酸碱 (略) (略) 理,与纯水制备弃水一并进入一级RO系统制备回用水,浓水排入综 (略) 理系统;经隔油 (略) 理的含油废水,和经物化 (略) 理的含磷废水与初期雨水一并进入综 (略) (略) 理后,接管至 (略) (略) (略) 理。企业总排口总铝、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3标准,总铬、总镍不得检出,其余指标执行 (略) (略) 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 (略) (略) 。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 (略) 防渗要求,一至六号厂房、(略)类仓库、 (略) 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 (略) 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略)/(略)吨、化学需氧量≤23.2344/3.1196吨、悬浮物≤0.1404/0.1404吨、氨氮≤0.5043/0.1560吨、总氮≤1.0669/1.0399吨、总磷≤0.1248/0.0312吨、总铝≤0.0239/0.0239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7581/0.052吨、石油类≤1.0107/0.104吨。
生活污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略)/(略)吨、化学需氧量≤10.368/0.6912吨、悬浮物≤6.912/0.2304吨、氨氮≤0.8064/0.0346吨、总氮≤1.0368/0.2304吨、总磷≤0.0922/0.0069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4385吨、非(略)烷总烃≤0.3686吨、二氧化硫≤0.072吨、碱雾≤0.0367吨、硫酸雾≤1.2949吨、磷酸雾≤0.0513吨、氯化氢≤0.0173吨、氮氧化物≤0.4767吨、氨≤0.0555吨、硫化氢≤0.1283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786吨、非(略)烷总烃≤0.0763吨、碱雾≤0.0407吨、硫酸雾≤1.4388吨、磷酸雾≤0.057吨、氯化氢≤0.0192吨、氮氧化物≤0.2346吨、氨≤0.012吨、硫化氢≤0.02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略) 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太仓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略)-89-0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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