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声明人:阳春市春城街道头堡村荔枝塘经济合作社
因保管不善,将林权证:春林证字(2004)第#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略) 春城街道头堡村荔枝塘经济合作社
2025年01月22日
联系电话:0662—#。
联系人:杨先生
因保管不善,将林权证:春林证字(2004)第#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略) 春城街道头堡村荔枝塘经济合作社
2025年01月22日
联系电话:0662—#。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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