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5〕1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5〕1号

(略) 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UR3CMXY,法定代表人:武献芝,住所: (略) (略) (略) 街 (略) 申寨105国道南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未落实《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项“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范要求,在受检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收取号牌皖K67K03车辆机动车排放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4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 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经营,机动车检测设备已拆除并清理的情况;

4. 2024年10月22日和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因经营场所土地性质问题于2024年7月停止经营,并于2024年8月申请注销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情况;

5. 2024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帮扶时,你 (略) 于停业状态的情况;

6. 2024年10月28日调取你单位对皖K67K03车辆检测过程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7. 2024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检测过程视频“柴油车排气管视角”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及涉案车辆环检费用为140元的情况;

8. 你单位检测费用公示信息及皖K67K03车辆检测费用单据1份,证明你单位对皖K67K03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违法所得为140元的情况;

9.《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略)(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67K03车辆检测时,受检车辆有明显可视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10.《关于 (略) 场监督检验所等28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于2024年8月29 (略) 场 (略) 注销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证明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13. 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1份,证明訾德一系你单位授权签字人的情况;

14. 你单位授权签字人相关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授权签字领域及主体身份的情况;

15.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接受询问人员主体身份的情况;

1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涉及的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略)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人民币(略)万元整(¥(略)),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佰(略)(略)元(¥140)。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略)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17日

(略) 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UR3CMXY,法定代表人:武献芝,住所: (略) (略) (略) 街 (略) 申寨105国道南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未落实《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项“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范要求,在受检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收取号牌皖K67K03车辆机动车排放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4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 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经营,机动车检测设备已拆除并清理的情况;

4. 2024年10月22日和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因经营场所土地性质问题于2024年7月停止经营,并于2024年8月申请注销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情况;

5. 2024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帮扶时,你 (略) 于停业状态的情况;

6. 2024年10月28日调取你单位对皖K67K03车辆检测过程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7. 2024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6月13日对皖K67K03车辆(蓝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检测过程视频“柴油车排气管视角”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及涉案车辆环检费用为140元的情况;

8. 你单位检测费用公示信息及皖K67K03车辆检测费用单据1份,证明你单位对皖K67K03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违法所得为140元的情况;

9.《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略)(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67K03车辆检测时,受检车辆有明显可视烟度应当判定不合格,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10.《关于 (略) 场监督检验所等28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于2024年8月29 (略) 场 (略) 注销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证明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13. 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1份,证明訾德一系你单位授权签字人的情况;

14. 你单位授权签字人相关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授权签字领域及主体身份的情况;

15.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接受询问人员主体身份的情况;

1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涉及的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略)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人民币(略)万元整(¥(略)),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佰(略)(略)元(¥140)。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略)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1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