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
(略) 同安 (略)
关于撤销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 (略) 提交《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06-01-*)(下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并承诺该报告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略) 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8日采用审批告知承诺制直接予以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于2024年8月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报告表进行评审,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评审结果为该报告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无法达到行政许可条件。
鉴于《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我局决定撤销该项目的批复决定(厦同环审〔2024〕75号),你单位应当会同报告表编制单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及专家评审发现存在的编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其他编制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一般审批程序 (略) 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整改工作应当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损失的,你单位可依据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依法向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略)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同安 (略)
2025年1月21日
(联系人:小陈 电话:0592-*)
抄送: (略) 环 (略) ,福建省 (略)
(略) 同安 (略)
关于撤销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 (略) 提交《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06-01-*)(下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并承诺该报告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略) 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8日采用审批告知承诺制直接予以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于2024年8月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报告表进行评审,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评审结果为该报告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无法达到行政许可条件。
鉴于《样赟瓦楞纸箱生产加工(含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我局决定撤销该项目的批复决定(厦同环审〔2024〕75号),你单位应当会同报告表编制单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及专家评审发现存在的编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其他编制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一般审批程序 (略) 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整改工作应当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损失的,你单位可依据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依法向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略)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同安 (略)
2025年1月21日
(联系人:小陈 电话:0592-*)
抄送: (略) 环 (略) ,福建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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