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洱县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洱县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略) 关于宁洱县
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
临时用地的批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 (略)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 (略) 关于办理宁洱县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临时用地的函》(宁水务函〔2025〕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4.8956公顷,其中农用地4.8956公顷(园地4.8956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该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5年(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取土场用地4.8956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略)
2025年1月15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略) 关于宁洱县
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
临时用地的批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 (略)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 (略) 关于办理宁洱县温泉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临时用地的函》(宁水务函〔2025〕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4.8956公顷,其中农用地4.8956公顷(园地4.8956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该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5年(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取土场用地4.8956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略)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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