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市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市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3号
当事人: (略) 机动车综合 (略)
法定代表人:宋万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
地址: (略) (略) 南部刀官寨物流中心
2024年11 (略) 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现场提供的关于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线索。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氮氧化物转化炉停用期间仍开展环保检验,并出具429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4.2.4.2排气分析仪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c) 使用转化炉原理测量氮氧化物的排气分析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确保转化炉正常启动且NO转化剂组件有效工作;”的规定。2.检验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未对OBD进行检验,出具2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3.1“ 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的规定。3.对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环保检验时尾气采样管未插入车辆排气管,出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出具的459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费用*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9日《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 (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营 (略) 合法性和经营范围、《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略) 的资质认定;
5.法定代表人(宋万昆)、经理(任国清)、设备管理员(杨霄)、技术负责人(王建航)、检测员(杨浩)、检测员(李敬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授权委 (略) 接受调查;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略) (氮氧化物转化炉未连接使用、OBD应检未检、采样管未插入车辆排气管)出具的检验报告;
7.公司年营收入材料及员工 (略) 的企业类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 (略) 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 (略) 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为0.5。 (略) 罚金额X=10+(50-10)×[(3-1)/4]×(0.5+(-0.375))×0.5=11.*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元。我局对你(单位)作 (略) 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小写:*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3号
当事人: (略) 机动车综合 (略)
法定代表人:宋万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
地址: (略) (略) 南部刀官寨物流中心
2024年11 (略) 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现场提供的关于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线索。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氮氧化物转化炉停用期间仍开展环保检验,并出具429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4.2.4.2排气分析仪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c) 使用转化炉原理测量氮氧化物的排气分析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确保转化炉正常启动且NO转化剂组件有效工作;”的规定。2.检验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未对OBD进行检验,出具2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3.1“ 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的规定。3.对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云J*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环保检验时尾气采样管未插入车辆排气管,出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出具的459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费用*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9日《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 (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营 (略) 合法性和经营范围、《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略) 的资质认定;
5.法定代表人(宋万昆)、经理(任国清)、设备管理员(杨霄)、技术负责人(王建航)、检测员(杨浩)、检测员(李敬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授权委 (略) 接受调查;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略) (氮氧化物转化炉未连接使用、OBD应检未检、采样管未插入车辆排气管)出具的检验报告;
7.公司年营收入材料及员工 (略) 的企业类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 (略) 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 (略) 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为0.5。 (略) 罚金额X=10+(50-10)×[(3-1)/4]×(0.5+(-0.375))×0.5=11.*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元。我局对你(单位)作 (略) 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小写:*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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