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3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永荣科技〔2024〕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3-*-07-02-*。项目新增水合催化剂过滤系统、中间工序萃取塔、精馏工序换热器、流化床干燥器、己萃岗位冷凝液汽提塔、汽提岗位苯汽提塔、加氢反应釜、汽提及加氢岗位换热器等主要生产设备,对企业原*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中的环己酮、氨肟化、己内酰胺精制、硫铵等部分生产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备案总投资*.*元,达产后将新增*吨/年己内酰胺、*吨/年硫酸,副产*吨/年硫铵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苯、氢气为原料生成环己烯,采用环己烯水合法生产环己醇,经脱氢制环己酮;以环己酮、氨、过氧化氢等为原料,采用氨肟化法生成环己酮肟,环己酮肟经液相重排、萃取、精制等工序生产己内酰胺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反应釜、氢气压缩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9tce(当量值)、*.00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消费量*.25tce、化石能源消费量1543.99tce;其中,年消耗电力4220.*kWh、天然气127.*Nm3、蒸汽(0.5MPa,170℃)13.*t,蒸汽(1.3MPa,200℃)58.*t,输出燃料油632.60t、轻质油142.74t、X油391.62t。项目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4.61kgce/t,达到《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硫磺制酸1级能效水平;环己酮装置、己内酰胺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807.56kgce/t、513.30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及企业改扩建前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永荣科技〔2024〕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3-*-07-02-*。项目新增水合催化剂过滤系统、中间工序萃取塔、精馏工序换热器、流化床干燥器、己萃岗位冷凝液汽提塔、汽提岗位苯汽提塔、加氢反应釜、汽提及加氢岗位换热器等主要生产设备,对企业原*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中的环己酮、氨肟化、己内酰胺精制、硫铵等部分生产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备案总投资*.*元,达产后将新增*吨/年己内酰胺、*吨/年硫酸,副产*吨/年硫铵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苯、氢气为原料生成环己烯,采用环己烯水合法生产环己醇,经脱氢制环己酮;以环己酮、氨、过氧化氢等为原料,采用氨肟化法生成环己酮肟,环己酮肟经液相重排、萃取、精制等工序生产己内酰胺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反应釜、氢气压缩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9tce(当量值)、*.00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消费量*.25tce、化石能源消费量1543.99tce;其中,年消耗电力4220.*kWh、天然气127.*Nm3、蒸汽(0.5MPa,170℃)13.*t,蒸汽(1.3MPa,200℃)58.*t,输出燃料油632.60t、轻质油142.74t、X油391.62t。项目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4.61kgce/t,达到《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硫磺制酸1级能效水平;环己酮装置、己内酰胺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807.56kgce/t、513.30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及企业改扩建前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永荣科技〔2024〕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3-*-07-02-*。项目新增水合催化剂过滤系统、中间工序萃取塔、精馏工序换热器、流化床干燥器、己萃岗位冷凝液汽提塔、汽提岗位苯汽提塔、加氢反应釜、汽提及加氢岗位换热器等主要生产设备,对企业原*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中的环己酮、氨肟化、己内酰胺精制、硫铵等部分生产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备案总投资*.*元,达产后将新增*吨/年己内酰胺、*吨/年硫酸,副产*吨/年硫铵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苯、氢气为原料生成环己烯,采用环己烯水合法生产环己醇,经脱氢制环己酮;以环己酮、氨、过氧化氢等为原料,采用氨肟化法生成环己酮肟,环己酮肟经液相重排、萃取、精制等工序生产己内酰胺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反应釜、氢气压缩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9tce(当量值)、*.00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消费量*.25tce、化石能源消费量1543.99tce;其中,年消耗电力4220.*kWh、天然气127.*Nm3、蒸汽(0.5MPa,170℃)13.*t,蒸汽(1.3MPa,200℃)58.*t,输出燃料油632.60t、轻质油142.74t、X油391.62t。项目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4.61kgce/t,达到《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硫磺制酸1级能效水平;环己酮装置、己内酰胺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807.56kgce/t、513.30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及企业改扩建前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永荣科技〔2024〕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3-*-07-02-*。项目新增水合催化剂过滤系统、中间工序萃取塔、精馏工序换热器、流化床干燥器、己萃岗位冷凝液汽提塔、汽提岗位苯汽提塔、加氢反应釜、汽提及加氢岗位换热器等主要生产设备,对企业原*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工程(*吨/年己内酰胺)中的环己酮、氨肟化、己内酰胺精制、硫铵等部分生产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备案总投资*.*元,达产后将新增*吨/年己内酰胺、*吨/年硫酸,副产*吨/年硫铵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苯、氢气为原料生成环己烯,采用环己烯水合法生产环己醇,经脱氢制环己酮;以环己酮、氨、过氧化氢等为原料,采用氨肟化法生成环己酮肟,环己酮肟经液相重排、萃取、精制等工序生产己内酰胺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反应釜、氢气压缩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9tce(当量值)、*.00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消费量*.25tce、化石能源消费量1543.99tce;其中,年消耗电力4220.*kWh、天然气127.*Nm3、蒸汽(0.5MPa,170℃)13.*t,蒸汽(1.3MPa,200℃)58.*t,输出燃料油632.60t、轻质油142.74t、X油391.62t。项目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4.61kgce/t,达到《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硫磺制酸1级能效水平;环己酮装置、己内酰胺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807.56kgce/t、513.30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及企业改扩建前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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