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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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黔府用地函〔2025〕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安府呈〔2024〕1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宁自治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 (略) 、环翠街道 (略) 的集体农用地5.9745 公顷(耕地1.2564 公顷、园地3.3973 公顷、林地0.3468 公顷、草地0.8025 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74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9745 公顷。

二、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五、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5年1月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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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用地函〔2025〕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安府呈〔2024〕1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宁自治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 (略) 、环翠街道 (略) 的集体农用地5.9745 公顷(耕地1.2564 公顷、园地3.3973 公顷、林地0.3468 公顷、草地0.8025 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74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9745 公顷。

二、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你市要督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五、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5年1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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